劳动合同成霸王条款 北京一司机起诉出租公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4日07:26 新华网 | |
“个人违约要支付违约金15000元,公司违约则只支付1000元”,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新月公司)司机董茂荣不认这个理。8月21日,他向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新月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此前,新月公司另一名司机张振钢同样被判违约赔偿15000元。 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组成员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样的“霸王条 款显然有失公平,没有体现对等的原则,在法庭上是可以被撤消的,也可以被变更”。 不给发票拒交罚款 8月12日,宣武区法院书面通知张振钢,受理他起诉新月公司3分公司李永安一案。张振钢诉称,去年10月23日,3队队长李永安让他交纳内部违章罚款。他索要发票未果,李永安将其从车中拖出摔在地上,造成其头部外伤后神经反应。 “我现在和律师正在收集新的证据,我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也希望以我的经历为北京的的哥们讨个公道。”张振钢表示坚决不会放弃。 张振钢原来是首钢的一名司机,1991年公司改制过程中下岗。 2001年,张振钢加盟新月公司,交押金50000元,合同期限从2001年7月28日至2005年7月27日。 在新月出租车公司干了一年多,张振钢发现双方存在的很多矛盾逐渐激化。 2002年9月17日的公司例会上,张振钢得知他当月有两起交通违章,公司要求他交纳内部违章罚款,他向队长李永安索要发票时遭到拒绝,张振钢以此为由拒交罚款。 时隔几天,张振钢接到李永安的电话,敦促他回公司交罚款。在没有得到开发票的承诺下,张振钢依旧拒交罚款。 10月23日,张振钢再次接到公司电话,要他回去拿警民联系卡。当天下午4点多,李永安再次向张振钢索要罚款,遭到拒绝。 “在我钻进车里想走时,李永安和几个管理人员出来,将车门拉开,挡着不让我走。”张振钢说,事情僵持到晚上6点20分左右,李永安将他从车里拽出来,摔倒在地上,后脑勺着地。 “我当时躺在地上,头又晕又痛,他们也没有人管我,我只好打120。”120将张振钢拉到附近的石景山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后神经反应,住院12天。 11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法医检验所作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张振钢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张振钢希望就此事向新月公司讨个说法时遭到拒绝。最后,他选择了与公司对簿公堂。 诉公司未果转诉队长 2002年11月底,张振钢将新月公司告上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新月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验伤费、营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799.80元。 2002年12月18日,宣武区法院作出宣民初字第6222号民事裁定,认为,“侵权责任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本案被告并非侵权行为人,现原告的起诉主体不符”。驳回了张振钢的起诉。 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之后,今年7月底,张振钢再次向宣武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主体变成李永安本人。 2003年8月29日,新月公司副总经理王希跃认为:“这个纠纷确实存在,但李永安并没有伤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的事实存在。”李永安的代理律师、新月公司法律顾问李镇虎也持同样的观点。 当记者要求见到李永安本人时,被公司以“不方便”为由拒绝。 记者就发票问题走访了多位新月公司出租司机,他们都证实该公司罚款从来不给发票。新月公司副总经理王希跃则认为“那是他们没要,要的话我们都给”。 解除合同赔偿一万五 经历那次发票纠纷之后,张振钢心萌去意。去年12月底,宣武区法院驳回他经济赔偿的要求,他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新月公司的合同关系。 他在诉状中称,在住院期间“所承包的车辆被强行收回,新月公司以暴力手段强行收车,已构成根本违约,现要求与新月公司解除运营合同,并要求新月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000元”。 今年1月26日,宣武区法院作出判决(2003宣民初第00250号),认为“新月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公司的管理者,对违章司机给予安全教育并无不妥,张振钢不积极配合,导致承包合同纠纷,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间,乙方(张振钢)违反交通法规、行业规章或违反甲方(新月公司)其他制度造成重大影响,使甲方名誉受到损害的,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提前终止。” “新月公司不同意张振钢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因张振钢的违约行为,新月公司已实际终止了与张振钢的承包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张振钢与新月公司签订的《运营承包合同》应予解除。” “按合同规定,新月公司有权扣除张振钢15000元违约金。” 法院最后判新月公司返还张振钢35000元。对张要求公司支付1000元违约金的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新月公司存在暴力收车及违约行为”不予支持。 张振钢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被驳回。 “法院判后我才意识到,这个霸王条款对我是多么的不公平。”张振钢对合同本身存有异议。 原来,合同的第九条规定: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15000元的违约金;甲方如出现本合同第八条第七项(甲方如无故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车辆,由此导致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应将合同保证金、保险金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为什么我们支付的违约金就要是他们的15倍?这可涉及到公司近万名司机的利益啊。”张振钢愤愤不平。 公司的司机董茂荣也有同感。 重签合同份钱加三百 董茂荣是新月公司6分公司2队的司机,合同期限从2001年7月17日到2005年6月30日。今年1月他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间盘突出症,病假一直休到今年6月。 病假期间,公司中止了营运合同,但还保留劳动合同。7月9日,董茂荣到公司要求重返岗位,但在重签营运合同时发生分歧。公司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每月的份钱是5575元,但董茂荣以前的合同中约定的份钱是5275元。董茂荣不接受这样的条件,合同一直没有签成,遂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董茂荣没有忽视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其代理律师刘昊斌认为,“该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是在不合理基础上的条款,我们要求赔偿的数额也是走的上限,让他们赔偿15000元。” 新月公司副总经理王学强解释说,原来的合同是以前的标准,现在的合同是现在的标准。“我们现在的合同虽然这样签了,但并没有照此执行,我们执行的是非典期间的特殊时期的标准,每个月收的份钱还不到4000元。我们还讲了,等我们恢复到正常时期,如果司机不能接受这样的标准可以解除合同,还不算他们违约。” 霸王条款有失公平 对于违约金一事,新月公司王希跃副总经理认为:“合同当时就是这样约定的,要不同意可以不签。”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教研室主任郑尚元认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显失公平,合同效力要看法官在具体判决时对它的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王军认为,合同应体现公平的精神,不能对一方严苛而对另一方过于优待。这个条款实际上是出租车公司利用资源优势强加就业处于劣势的司机的一种条件。 新月公司副总王希跃告诉记者:“现在我们新签的合同中都已改了,改成双方对等,以前的合同有些涉及到公司重组没改过来,其法律效力有待于法院认定。” 记者采访北京市交通委时,该单位宣传处一官员透露,“从出租车管理处得到的消息是,北京市交通委目前已经着手研究出租车行业的问题,并已派人下去调研,不久将会拿出方案。但目前出租行业的问题不便接受采访。” -链接“霸王条款”何以霸道 今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向全国消费者征集由经营者单方面制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告示、声明、通知等线索,并对征集到的这些“霸王条款”进行系列点评。 从征集到的线索看,那些敢于制订“霸王条款”,并能够迫使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接受这些条款的经营者,大多是垄断行业、政企界限模糊领域的经营者。 “霸王条款”何以霸道横行?一是市场尚未发育成熟,许多行业市场准入的门槛太高,导致经营者过少,垄断的局面难以打破,无法形成激烈有序的竞争局面;二是一些政府部门的职能转换没有到位,没有负起服务和监管职责,对消费者利益受损熟视无睹,放任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挥舞“利刃”。 变“霸王条款”为平等条款,收集“霸王条款”的出处实有必要。当然,更重要的是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进程,把政府的职能转换到位,既从个体上同时也从整体上实现公正与公平。据光明日报·········(来源:京华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