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有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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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4日08:42 天津日报 | |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为了适应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保障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件。如属《 二、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予以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C)2002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