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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总统南大演讲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4日13:19 扬子晚报

  本报讯抵宁访问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约翰内斯·劳昨天下午来到南京大学,接受了南京大学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并作了题为“法治国家的原则——现代社会的前提条件”的演讲。

  约翰内斯·劳在演讲时说,我衷心感谢贵校授予我名誉博士学位,我为能获得这一荣誉感到骄傲,也愿将其视为中德两国间极为融洽的关系的体现。

  总统妙引“孔子论”

  约翰内斯·劳说,我们赞叹中国,赞叹其古老的文化和五千年悠久的历史。中国的先哲孔子在德国也广为人知。时至今日,他的至理名言依然能给人以深刻的启迪。孔子的一位学生曾询问何谓“好的”执政之道,孔子回答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回答另一位学生时,孔子又说:“居之无倦。行之以忠。”

  如果综括这两个回答,那么按照对法律的认识,德国人或许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对执政者依法治国的一种告诫,其所遵循的应当首先是法治国家的原则。而法治国家、人权以及中德两国之间就这些问题展开的对话,正是我今天想和诸位探讨的话题。

  法治国家的对话

  约翰内斯·劳总统说,我特意选择了在贵校进行演讲。这其中的特殊原因,不言而喻,是德中法学研究所,当然也与我演讲的题目有关。研究所存在的本身以及双方合作已初结硕果的事实,形象地体现了德中两国在法律问题上交流的状况。

  德中法学研究所是南京大学和哥廷根大学之间的合作项目。这两所大学法律系间伙伴关系的建立可追溯到1984年。法学研究所启动于1989年,初始阶段定向于经济法研究。而后,在发展过程中,研究所亦向其它法律领域拓展。随着2001年行政法专业的设立,贵所目前也加强了对公法问题的研究。

  贵所是德中两国在法律方面成功合作的范例之一。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则是近四年来被称为“法治国家对话”的交流。1999年11月德国总理格哈特·施罗德和当时的中国总理朱镕基商定,两国就法治国家问题展开广泛的对话。根据2000年达成的协议,开展关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对话应“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精神”,且“从各自的基本国情和实际需求出发”。目标是确保“人民依法享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交流首先在具体商定的法律领域展开,包括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劳动和社会福利法以及保护公民权利、惩治经济犯罪和腐败的法律和法规。按照双方协议,交流的领域可以拓宽,也可以扩大到诸如人权这样一些重要和敏感的议题。

  怀着极高敬意关注中国改革开放

  约翰内斯·劳说,中德两国历来就有着十分融洽和友好的关系。早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中国对欧洲、尤其对我们德国人就有着极大的魅力,吸引着科学家、哲学家、商旅及从事科学考察的学者旅行家。与此相比,我们两国间的政治关系还相当年轻,这主要是因社会制度的不同。但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关系,发展趋势极佳,而且是建立在十分广阔的基础之上的。不言而喻,将两国关系不断推向前进的一大动力是我们之间的经济关系。中国的经济发展显示出了令人惊叹的活力。明显改善这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中所有公民的生活条件,是中国领导层制定的政治目标。这个目标针对的不仅是东部大城市,而且包括广大的农村地区。人民应当能享受到更多的富裕、更好的教育机会与健康保护、更为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我们在德国怀着极高的敬意关注着中国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在二三十年前,恐怕谁也不敢预言,中国会经历这样的发展进程,会在各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取得今天业已取得的巨大成果。中国在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中国就此承诺,在国家间经济往来中承认国际法律规则,而这也势必触及到其国内法律制度的广泛领域。中国的改革步骤也涉及到联合国的两个人权公约。中国签署并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有待批准。德国支持中国为在国内实施这两个联合国公约所采取的改革措施。

  足食,足兵,民信之矣

  约翰内斯·劳说,这些进展皆应归功于中国政策从根本上的重新定位,我只能说,这是明智之举。明智是因为基于这样的认识。任何一种国家权力要想成功,要想实现民富国昌,离不开民众的信任及其对国家的根本赞同。请允许我再一次引用孔子的话。在回答何谓“好的”执政之道时,孔子指出了三件事情:“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倘若不得已而须放弃其中的一件或两件事情时,那么应放弃粮食和兵器,因为——孔子是这样说的:“民无信不立。”

  中国的成文法业已为此打下了若干基础:中国的宪法中包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且在内容上完全可以同西欧或国际人权目录相比拟:言论与出版自由、集会与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5和36条)——所有这些以及更多的内容在宪法中均有阐述。然而与德国不同的是,中国宪法在列明这些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明文规定了一系列的义务。譬如禁止一切组织和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第1条),或者公民在行使其自由和权利时不得影响到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宪法第51条)。在中国的宪法中,无论是描述自由和权利还是必须履行的义务,采用的均是相对抽象的法律概念,这是可以理解的。为了避免两者互为矛盾,并赋予其真正的生命,必须对这些自由和权利以及应尽义务的内容给以更为精确的界定。关键在于实现一种均衡,既要使自由和义务的核心得以保留,又要在两者之间进行调节。这样就能使人们产生安全感,增强他们的信任。这种旨在保障自由的均衡必须经由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方面通过使宪法具体化的法律和法规,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的适用。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施行。如果公民未获得其权利,而这种情况又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那么他必须能够在独立的法庭面前为自己争得这些权利。为此我们需要有精通业务的律师和优秀的法官。而公民必须能够有办法使判决确实得以执行。

  我们对法治国家的理解最终还包括:国家本身及立法者,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

  在加强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全国人大在1999年3月对宪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原则写入了国家大法。

  从那时起,已有数百条法律和法规得到了修订。中国公民的生活条件及其与行政部门的关系日渐得到了法律的规范。法律范畴内裁量义务的原则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的极大进步。中国法学界正着手对法律概念作更为精确的界定。2002年第一次有数万名中国法官应试。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使用自己的权利,请求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所有这一切均显示出了一种观念的重要转变。

  约翰内斯·劳总统最后说,女士们,先生们,我支持中国在继续改革的进程中不断加强法治国家、自由和民主建设的力度,保证公民于经济领域之外在日常生活中亦能充分发挥其个性。中国将不仅因此赢得国际社会的承认,而且能成功地实现国家的发展,加深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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