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设“主任委员助理”的一点疑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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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4日16:32 南方周末 | |
作者:吕剑 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10名年轻的专职委员被任命为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助理,事后各大媒体一片好评。我看了消息,一方面由于人大推进改革而受到鼓舞,另一方面也对设主任委员助理产生了一点疑问。 作为改进人大工作的措施,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了几名年轻的专职委员,人们对他们如何发挥作用寄以厚望,期望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能。 然而,人民代表大会是个集体行使职权的议事机构,不像行政机关那样,能充分发挥个人的作用,体现个人的工作能力。所以,这批年轻的委员进入后,虽然都是常委会委员兼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但他们还只能像其他委员一样发挥作用。出于更好地发挥这些年轻的、有专业知识的委员的作用,有关部门把他们任命为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助理”,应该说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和意图是好的。但是,这种做法不免与有关法律有龃龉。 我们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都是议事机关,人大代表和委员在法律上都是民意选举的代表,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设的一级议事单位,它虽然设有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但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是一级行政领导,只不过是这个议事单位的召集人而已,没有个人行使的实体权力。主任委员与其他委员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无论在专门委员会还是在常委会或代表大会上,他们议事和表决的权力是同样的。 所以,主任委员与委员之间不存在谁为谁服务、谁领导谁的问题。如果这些年轻的委员被任命为主任委员的助手,助理委员当然要为主任委员服务、服从主任委员的领导。这就改变了委员之间的平等关系,而变成了上下级关系、主从关系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此一来,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岂不成了行政机关? 其实,在人大代表机关,每个人大代表都代表自己选区或选举单位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反映民意,进行投票和表决。如果一部分委员只是协助另一部分委员工作,那么,这部分助手委员是反映他们应代表的民意,还是根据他们的“领导”(主任委员)的意图发言或投票呢? 可见,将一部分委员助理化,会使代议机关行政化,而行政化会使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民意机关的权力变味。行政机关的特点是服从领导,而人大机关的特点是服从民意,两者大相径庭。 诚然,随着人大作用的发挥,人大工作更繁忙,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比其他委员也负有更多的职责,不仅主任委员,就是其他委员配备助理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种助理决不应是其他人大代表,而应是工作人员,包括精通法律和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人大代表与他们聘请的助理工作人员可以形成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服从关系,助手应服从其意志,为其提供服务。但这与人大代表与另一部分人大代表当助理完全是两回事。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设助理似乎没有法律依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没有助理之职。如果助理是工作人员性质的职务,就不需要法律设定。如果助理不是工作人员,而是委员会的一种职务,其设立就应有法律依据。就像常委会设秘书长,其职责是协助常委会工作,法律就明确设有秘书长一职。 近些年来,为发挥人大作用,各地人大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也是卓有成效的。但在一些问题上,由于对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精神把握不够,有些措施反使人大的组织和工作更加行政化,这就有悖人大作为一个集体行使职权的代表民意的机构的性质。这无疑值得我们警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