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以年收入定村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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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04:18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我认为,以年收入定标准,将国家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置于脑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按照这一组织法,村官(准确的提法应该是村委会成员)的选举,一是不能限定候选人的家庭财产状况;二是不能由任何组织或个人自定标准选拔村官;三是上级部门不能指派村官,只能协助村民选举村官;四是村官的撤换,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例如届满或者村民委员会罢免等。村官的选举,必须进行群众投票,票数过半者才能当选,并且还要防止贿选。如果不顾群众意愿,由乡镇机构按照年收入多少定村官准入标准,则是一种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背民意的荒唐举措。摘编自《中国青年报》9月12日文/朱忠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