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地亚中心被判向原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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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10:25 新华网 | |
(记者钱昊平)9月3日,海淀区法院判决梅地亚中心向其原职工张女士支付生活补助费20820元,其依据是国务院原来办法《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劳动保障部的后来规定。 1991年7月,张女士与梅地亚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合同终止前,张女士每月工资标准为2082元。今年3月31日合同终止,但梅地亚中心没有向张女士发放生活补助。 海淀区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根据国务院原来颁布的《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由于该《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由国务院废止,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梅地亚中心仍应计算张女士在规定废止之前的工作年限,并根据年限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向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链接 2001年12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复函》规定:《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规定的,以《暂行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应计发劳动者至《暂行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最多不超过12个月。(钱昊平)·······(来源:京华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