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撞车”怎么办?损民众利益 须积极纠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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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13:28 新华网 | |
新闻背景 法规“撞车”频频 最近,一些法律、法规冲突、“撞车”的现象较为频繁和明显。最为典型和突出的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法规的撞车:《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性 有损民众利益 必须积极纠正 中国青年报 9月8日 《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但实际生活中,上述的系列规定往往被颠倒了过来,而颠倒过来产生的负面效益,往往都是由诸多无辜的民众自己买单。比如,对于婚检的新规定,即将结婚的新人,尽管有少许欣喜,但更多的是矛盾和不知所措:到底该听谁的?再比如对于北京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律师个人不能做广告”的规定,不少律师反映说,尽管他们有怨恨,但都不敢表露,只得遵循,因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是管制自己最直接的机构。而遵循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少干个体的律师业务大面积下滑,收入遭受剧创。而与此同时,外地同行却依然逍遥风光。对于上述由于政策、法规彼此“撞车”,令出多门而致使广大民众遭受利益损失的问题,制定法规、政策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补救和纠正,甚至必要时为其买单,无辜的民众不能长期为这种冲突买单。因为这样的局面往往很容易损害政策、法规和政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出台新法规规章 应与上位法一致 人民日报 9月10日 《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之间的冲突,不能适用“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制定《母婴保健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不是同一机关,前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后者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是同位法的关系,而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这也就是说,凡是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地区,都应当适用《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在《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修改之前,不宜对《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做牵强的扩充性理解和解释,以证明“取消”了婚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对《母婴保健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要求,避免群众处于“两难”境地。而国务院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今后在出台新的法规、规章时,也应考虑到与上位法的一致,哪怕是等已不适应实际要求的上位法修改以后再出台。否则,即使有好的立法意愿,也未必能达到好的立法结果。······(来源:南方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