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院出台五条“禁令”严格执行纪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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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15:08 新华网 | |
昨日记者从重庆市高院获悉,为严格执行纪律,市高院颁布了执行工作的五条“禁令”,规定除对违反禁令者追究责任外,中、基层法院一把手还要负检讨责任。 五条“禁令”是:严禁随意剥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严禁在非诉行政执行中搞利益驱动,严禁滥用械具和人身强制措施,严禁随意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严禁随意中止和终结执行。 其中第三条“禁令”规定,只有法定情形下才允许使用械具,使用中不得损害他人人格和身体。拘传必须经过两次以上合法传唤;除紧急情况下,拘留应经过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审批,绝不允许以拘促执,以拘代执。(记者/余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