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广东治安④起刑不一取证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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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15: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盗抢多少才算刑事犯罪?街头小案证据如何全面?警察执法遭遇法律瓶颈————本报记者 林洁 刘海陵 在广东,公安机关对盗窃的立案标准是500元,但经济较好地区检察机关批捕的标准是2000元;“两抢”、“两盗”作案方式简单,事主和盗窃嫌疑人经常处于“一对一”的状态,旁证难以获取。起刑点的差异、取证的困难,到了一些市民那里,由于难以做到全面了解 人民警察在运用法律履行打击犯罪的第一要责时,遇到的法律瓶颈,一定程度上绑住了警察执法的手脚。这是近期广州、深圳等城市出现典型案件反弹,暴露出的一个问题。从更深层次来看,这也是社会转型期间,传统道德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发生的一种正常碰撞。 法律瓶颈一》》起刑点窃千多元仍难立案 是否起诉标准不一 对于老百姓最深恶痛绝的“两抢”、“两盗”,一线民警有说不出的无奈。问题的关键在于犯罪在法律上是有“起刑点”的,而公安和检察院、法院对于这些案件的“起刑点”相互还存在差异。 广东公安机关目前对盗窃的立案标准,沿用的是1992年根据公安部通知确定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为标准”。这边公安机关立了刑事案,但到了检察机关,却要被“打回头”,因为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起刑点是“2000元”(经济比较好地区的标准)。这就出现了记者在派出所见到的“黑色幽默”:一个小毛贼夜深潜入广州某民宅,翻箱倒柜掠得1800多元,被事主发现扭送派出所,却构不成犯罪放人了,让事主大惑不解。 而对于“价值500元”的抢夺案件起刑点,还要注意,如果被抢夺包里现金很少,有一大堆银行卡、信用卡,抢夺者要是没有从卡里拿到钱,是不计算被抢金额的。 这种差异并非说公检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打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所担负的职能还是有所差别的。从检察院、法院的角度,作为司法部门,只有一个人实施的行为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他们才会启动程序批捕起诉、定罪量刑;而公安机关是行政执法部门,只要是一个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使是轻微的,他们的职责就要求作出一定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往往公安机关的起刑点要比检察院来得低。 不够起诉条件,还可以呈送劳动教养。可这也不容易,因为根据公安部新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把劳教对象限制在重犯和结伙作案范围内。那只能转为治安处理,但最长的15天拘留时间一到,毛贼们又“拍拍屁股”上路了。不少派出所的负责人表示,部分不了解情况的市民经常指责他们“纵容犯罪”,他们虽百般解释,但收效甚微,造成有些市民抓到小偷,也不愿意交给警察处理,而是采取“直接体罚”的方式泄愤。 法律瓶颈二》》取证难一日案件三四十宗 够上定罪寥寥无几 证据,又是警察们的“心头一痛”。 有社会工作者客观分析:在这种特殊时期,广东部分典型案件的反弹可能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警察更加严格执法了。法律不为情感左右,一切以事实为依据,核心就是证据的收集。可是“取证难”是执法者遇到的最大的法律瓶颈。由于“两抢”、“两盗”的作案方式简单,作案时间短促,犯罪证据的收集变得困难。事主与盗窃嫌疑人经常处于“一对一”的状态,嫌疑人往往咬死不承认,如果旁证欠缺的话,警察们只有一条路:放人。警察严格执法了,可当事人情感上就不能接受了,因为他们亲身经历了事件,它的真实存在无法被确认确实是件让人很气愤的事。 广州市海珠区一派出所每天审查各类案件三四十宗,证据能达到检察院、法院“罪行认定”要求的寥寥无几。 另外,比如“站街女”的问题,只有在抓住现行犯罪时,才能定罪,可这个取证也很困难,警力不足,不可能派出警察“人盯人”地直到她实施了卖淫行为为止。没有证据,警察不可能随便抓人,更不可能让人入罪。 据不少检察官介绍,近年来公安机关的证据意识加强了,“一对一”,“孤证”、“证人证言很多出入”的情况都不会轻易地往检察机关移送,案件质量提高很快。而相对的,则是一些市民亲身感受到的犯罪不能“绳之于法”,让他们无法接受。 观念转变:从“单纯的人民保护神”到“罪犯也有人身权利” 种种的法律瓶颈是否意味着我们的法律存在不少漏洞,才让犯罪分子有隙可钻呢? 广东省公安厅的一位负责人强调:我们的法律是健全的。他分析,这些所谓“绑住”警察执法手脚的法律问题的出现,都是在社会转型期中避无可避的。放眼世界,无论哪个国家在这样的时期都会遇到相同的问题。社会主义法制有它完善的过程,并非存在“真空”地带。没有了收容遣送措施不意味着警察就对付不了轻微违法。其实,过去的收容遣送措施也让公安机关承担了很大风险,因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部分犯罪,但大抓大放难免会出错,代价也很昂贵。 在传统的道德是非观念里,不少人认为警察就应当是“人民的保护神”,应该完全站在普通群众一边,严惩罪犯。但现代的法治理念所要求的是“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认定为有罪”,强调的是“犯罪者也有基本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作为文明社会的执法者,今天的人民警察就不应当为道德情感所左右。 另外,有法律学者提出,部分群众对“惩治违法犯罪”的认识也有偏差,“一报还一报”、“以牙还牙”的想法还有不少市场。我们要客观地看待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比如抓到一个小偷或抢夺者,他偷抢的数额未能达到刑事犯罪的起刑点,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有人可能认为这样的惩处实在太轻了,撇开对起刑点数额是否合理的争论,有一点是确定的,人生最宝贵的是生命和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是对一个人除了剥夺他生命之外的最严重惩处。而刑事犯罪是一个人形成社会危害最严重的评价,它的构成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警察以执法为天职。(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