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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部门强制渔船买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17:22 观察与思考

  观察记者袁华明文/摄

  对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进行保险无疑是完善渔民保障机制的关键环节,而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险种以及保险费率、理赔程序等问题又是渔业保险中的关键。

  到今年伏季休渔期结束的9月16日只剩没几天,而不少的台州渔民今年却对新增加的一
大笔保险费有些不大理解,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行强制保险”表示难以接受。

  渔民:主管部门强行要求保险

  记者一赶到台州,不少渔民已经在那里等着了,他们围着记者诉说他们的遭遇。台州市椒江区的渔民今年要缴纳的费用比往年都要多得多,渔民们告诉记者:除了往年要缴纳的渔业船舶年检费用外,今年在年检时还被强行要求参加保险,否则就不发年检证书;并且今年渔民的人身保险从去年的每人170元增加到今年的每人300元,对于船舶今年也要求强行保险,这在以前并非如此。一位姓王的渔船业主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台州市的伏季休渔期是每年的6月16日到9月15日,年检则一般都是在每年的八九月份。年检中渔业部门会对渔业船舶进行例行性检查,要对《国内渔业船舶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盖章确认。这两本证书,特别是前一本,对于渔船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在年检中未获通过或者不参加年检的话,将可能被处以3至5万的罚款,甚至根本就出不了船籍港的港口。据渔船业主反映,今年台州市渔业船舶检验处(台州市渔港渔船监督管理处)在年检中强行要求渔船业主对船上人员(主要是业主雇来的打工者)和船舶进行保险。对此很多业主认为对小工进行保险是尽人道主义,也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是同时他们也认为船舶是自己的财产,要求对船舶进行强制保险表示不能理解。一位姓陈的船东说,对于小工(船上受雇者)船东先前都是不包保险的,如果要参加人身保险,那么费用是要小工自己出的;由于外地小工保险意识不强,且海上作业的风险又很大,后来渔业部门就要求船东要为小工进行人身保险。对此,陈先生和另外几位渔船业主都表示理解。海上风险是谁也想不到的,万一小工们出事了,对他们这些船东来说也是件很头痛的事情,善后事宜处理起来如果遇到不大讲道理的小工家属就会变得很复杂很棘手,一旦保险了就可以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但是对于船舶保险,这些船东表示很难理解,他们认为船舶是船东自己的财产,参不参加保险应当是自愿,渔业部门强行要求保险似乎不是太有道理。在椒江区,椒江区渔业总公司是相当于乡镇、街道一级的特殊行政性组织,其中一家分公司的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帐:他“旗下”有近200人的出海作业人员,有50条25吨的渔船,今年仅年检中的各项费用就比去年增加了一倍,主要的也就是保险费用的增加,与此同时他们渔民又不得不面对近年来近海渔业捕捞产量的逐年下降问题,这是一个很残酷的现实。船东们对船舶保险不满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具体操作程序中的不规范。船东陈先生认为:台州市渔业船舶检验处仅指定一家保险公司他不能理解,更令他不能理解的是该处不承认其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保单,这样就变成了一个行政性的垄断了,为什么就不能参加别的保险呢?同时对于保险的费率的选择上也基本上是渔业船舶检验处定的,到底是投保沉没险还是碰撞险怎么可以是检验处说了算的呢?

  主管部门:主要是为渔民考虑

  记者随即前往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下属的台州市渔业船舶检验处了解情况。台州市渔业船舶检验处与台州市渔港渔船监督管理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模式,系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下属机构。船舶检验处办公室一位负责人接待记者时表示:检验处和渔监处都是为了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考虑,他举例说汽车和船舶是属于同样性质的特殊动产,汽车也是实行强制保险的(事实上经记者了解汽车保险只是对其中的“第三人责任险”有强制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路人的安全感),因此在渔船年检当中有必要对船舶进行强制保险。当问到这么做的法律依据时,这位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去年9月3日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渔民参加保险或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助保障制度。”这位负责人还认为:渔民素质较低,保险意识非常淡薄,不少渔民是倾全家的财产甚至是借高利贷来打造新船,万一发生海难事故,往往会使全家都陷入极度的困难之中。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作为政府部门竭力为渔民着想,希望尽量为他们减少损失。而外地打工者一旦出事,本着保护人权的思想也要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渔业生产的安全权利。当记者提到按照《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鼓励和引导工作,而不是要求渔民进行强制的保险,这个“应当”是针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不是针对渔民的保险行为的。当记者再次问到是否是强制性保险时,这位负责人转而表示,按照浙江省这个条例的规定,政府部门会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而当天刚从重庆赶回台州的台州市渔港渔船监督管理处陈相灵处长则表示,政府部门确实是为了广大渔民着想,可能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沟通等方面的问题。陈相灵处长表示,包括他本人在内已经给渔民做了很多思想工作,积极劝导,因为毕竟这是一个不错的保险机构,而且是渔业部门直接在监管,具有公信力,在理赔方面也具有特别优势。

  互保协会:互助保险保障渔民

  这次渔业保险事件中的保险机构,是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台州分理处以及椒江代办处。据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浙江省办事处副主任过建富先生介绍,该协会1994年成立于北京,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同时也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以进行保险业务的组织;该协会通过会员制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互助性质。过建富认为,商业保险机构具有很强的营利目的,而且对于像渔业船舶财产险这样具有高风险的险种一般都不太愿意受理;而且商业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往往对保险标的设置了最高限额,而这个限额与船舶的实际价值相差很大,渔民遇到的往往是保费低、理赔也少的一种情况;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也常常提出苛刻的要求,往往会使理赔额度比原先约定时要少得多。过建富还介绍说,协会成立之初也曾经为商业保险公司做过保险代理业务,在代理中发现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充分保障渔民的基本生活秩序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于是开始组建属于渔民自己的具有互助性质的非商业性的保障机制。过建富认为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至少有两个优点,渔业主管部门之所以积极劝导、鼓励渔民参加这一保险,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首先是保险费率相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要低得多,互保协会对船舶的保险费率有两种:一种是仅投保沉没险的,费率为1.2%;另一种是投保沉没险、碰撞险等,费率为1.8%,这个费率只是商业保险公司保险费率的一半左右。而互保协会在对船舶进行估价后,投保价值可在重置价的70%以内自行决定,这相对于商业保险机构的最高限额保险来说又要高的多。过建富同时也承认,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保障制度还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从中可能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他特别提到,该协会作为社团法人不用缴纳营业所得税,在这一点上就比商业保险公司更有竞争力;同时这个协会是不能挪用一分钱的,在地方各级分支机构中,目前还很少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浙江省目前的情况是:除了舟山个别县区有专职人员外,大多是由渔业部门工作人员兼职担任。当然整个协会以后将在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以便更好地为渔民服务。

  三大问题:保险关系有待理顺

  在台州渔业保险事件中,整个保险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着三大问题,解决这三个问题是理顺保险关系的关键所在。一是自愿保险到底是不是完全自愿?从保险的最初设立目的看,保险应当是完全自愿的,包括是否参加保险、选择保险公司(保险机构)、选择保险险种均应自由自愿。而渔民则反映渔业船舶检验处强行要求船员和船舶进行保险,而且仅指定一家保险机构。从渔民向记者出示的保险凭证来看也应该是属于自愿性质的。渔民反映的“渔业部门强行要求进行保险”的保险机构只有一家,即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设在台州的分支机构。其中,受理渔业船舶财产保险的是该协会台州分理处,受理人身安全保险的是该协会椒江代办处。在保险单据背面的保险合同中,第一条就清楚地说明,具备合法的齐全的船舶证书并具备适航条件的船舶“均可加入本会”。“均可”二字事实上已经很明白地说明了参加这一保险机构的互助保险完全是自愿的。尽管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具有多重优点,但毕竟它也只是一个社团性质的组织,是渔民投保时可供选择的对象,而非惟一对象。如果渔民自愿参加商业性的保险或者说其它非商业性的保险,也应当予以承认。在险种的选择上也应当遵从投保人的意愿。有渔民反映船舶保险在两个不同费率的选择上也是被强制要求的。过建富表示,两个不同费率的船舶保险主要是针对不同的需要进行的,由船舶投保人自行自愿决定的。但渔民反映在投保时,进行拖网作业的渔船风险很大却只能投保一个沉没险(即费率为1.2%的险种),而渔业运输船(收鲜船)则要投保沉没险和碰撞险(即费率为1.8%的险种);不少渔民认为,拖网作业的风险更大,碰撞率更高,而渔业运输船则刚刚相反,风险相对较小,碰撞率也较低,保险方这样的规定,明显是减少自己的保险责任。对此,过建富解释说,由于互保协会的险种相对简单,就船舶财产保险而言,仅两种不同费率的保险,费率为1.2%的是主险,即全损险;费率为1.8%的是小综合险,包括主险(全损险)和附加险(包括渔业运输船第三人责任险、火灾险、风灾险、触礁险等)。这位负责人说,按照规定费率选择也应该是自愿的。二是保险机构的组织管理是否应该独立运行?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作为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由农业部主管的社会团体,同时也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民间相互保险组织和第一个全国性的完全由渔民组成的社会团体,应当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体系。从行业协会管理的角度看,它由农业部管理,具体由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进行。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协会的管理应该是宏观上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对协会的各级分支机构(办事处、分理处、代办处)进行宏观上的监督管理。台州市渔业船舶检验处(渔港渔船监督管理处)在对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台州分理处的宏观监管中却存在着越庖代厨之嫌。台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在人事上存在着兼职关系,对具体的业务也是直接进行操作。台州市渔业船舶检验处的主要领导兼任了该协会台州分理处的职务,台州分理处也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它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由台州市渔业船舶检验处兼职从事。三是保险船舶的资产评估是否应该相对独立地进行?保险中对于被保险的资产应当进行相对独立的评估。保险机构对被保险的财产应当进行评估,而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台州分理处在对船舶进行资产评估时也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台州分理处进行实际操作的台州市渔业船舶检验处在进行保险的同时,也直接对渔业船舶的价值进行评估。对此,该处一位负责人表示,渔业是一个特殊行业,渔业保险也是一个特殊的保险,而对于渔业船舶的价值,他们作为专业的船舶检验机构,是非常清楚的,渔业船舶检验处对渔业船舶进行价格估计应该是非常准确的。当记者问及对于渔业船舶资产评估行为的监督时,这位负责人表示作为同行业的人士,船舶价值一看就知道,是瞒不了的。记者再次问到这样的监督缺乏有效性时,这位负责人又不得不承认制度建设中还有不完善之处。

  后续处理:规范渔业保险市场

  对于台州市渔业船舶检验处涉嫌强制保险的行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记者分别走访了中共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纪检组。台州市纪委一位工作人员以及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纪检组长王卫星在接待记者时都表示,一般情况下,现在纪检监察工作抓得很紧,行政部门也不敢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但是如果查证属实,并且确实违反有关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肯定会介入干预此事的。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何涛律师则表示:如果说台州市渔业船舶检验处真的是要求强制保险,不参加保险不予以颁发年检证书,船舶业主的船舶又是符合所有年检要求的,届时渔业行政部门仍不颁发的话,船舶业主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说是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要求保险,那就是立法本身的问题了。台州渔业保险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如何规范渔业保险、切实保障渔民利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不得不承认渔业保险至今还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大需求与小市场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渔业在大农业中属于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渔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是海洋和内陆水域游动性的生物资源,这就决定了它的生产活动环境,较陆地有更大的自然风险。特别是海洋捕捞业和养殖业,最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和人为造成的损害。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五年我国渔业系统每年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平均高达50亿元,但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却非常少。应该说,有1200多万渔业劳动者的渔业系统对保险有很大的需求。但是,这样一个高风险、有前途和有亮点的行业,保险却严重滞后于其自身的发展。最近几年,整个农业保险业务都没有超过10亿元,渔业保险更少,并且业务不断萎缩,商业保险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逐渐从渔业行业中退出。有关专家指出,国家对于渔业保险给予政策性扶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渔业经济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都是国家进行保险,都是经过立法保障、国家财政补助、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由民间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具体实施。日本有渔船保险中央会,韩国有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共济保险部,走的是国家财政扶持和渔业互助保险相结合的路子,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渔业或农业保险。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包括渔业在内的农业保险事业依然是举步惟艰。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有关人士指出,作为一个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方向及农产品出口创汇的重要产业,保持渔业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对此,保险业大有可为。他表示,再过5年,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一旦有实力了,将扩展为渔业互保协会,就可以为养殖户提供保险,在渔业系统进行渔船保险、渔民平安保险、养殖业保险、海域污染保险、抢险求助补贴险、渔村救济和渔民福利等业务,为渔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保障。不可否认,像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这样的保险机构对于广大渔民来说确实是“系上了安全带”,但是同时也应当指出,任何保险行为都应当依法自愿进行,如果强制保险难免有违保险的初衷。

  新闻链接: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2、《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02年9月3日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渔民参加保险或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助保障制度。3、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农渔发[2002]第27号)指出:“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对渔船及其船员的安全负责。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履行为所有出海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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