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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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2:23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为进一步加强省会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发布了《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是为了维护公共交通事业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省会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 解读《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办法》 本报记者 任学光 关于出租车的治安管理 《办法》规定,省会出租车的治安管理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出租车经营者应按出租车数量向石家庄市公交分局申领出租车特种行业许可证,经批准核发许可证后,方可运营,出租车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度审验一次。公交分局对出租车司机应当进行治安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准驾证,出租车司机运营时,应当携带准驾证。准驾证每年度审验一次。公交分局将建立出租车经营单位、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档案。出租车经营者停业、歇业、更新车辆、过户、地址迁移、产权转让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十日内,到公交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办法》同时规定,省会的出租车从业人员在运营时要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有关证件和标志;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运营中要提醒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发现乘客遗忘财物时,主动送还失主或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隐匿或占用;运营车辆应当安装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的防护网和技防报警装置;汽车门窗玻璃不得粘贴太阳膜、夜光纸,悬挂遮挡物,不得以任何方式遮盖车牌照;运营时驶出市区的,必须在出市口进行登记并配备安全员;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借、转卖公安机关核发的有关证件、标志;发现乘客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予以阻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长途汽车和公共汽车的治安管理 《办法》规定,长途汽车和公共汽车的治安管理实行治安备案登记制度,公交分局应当建立长途汽车和公共汽车经营单位、运营车辆、从业人员档案。长途汽车和公共汽车经营单位运营车辆增减、车辆更新、从业人员变动、更换名称、产权转让、地址迁移等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交分局备案。长途汽车和公共汽车的经营单位应当履行自己的治安管理职责。 长途汽车、公共汽车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在运营中要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维护行业治安秩序;运营中应提醒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发现乘客遗忘财物时,应当主动送还失主或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隐匿或占用;发现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的,应予以阻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车上的违法犯罪活动。 停车场、车站的治安管理 公共交通行业停车场、车站的治安管理同样实行治安备案登记制度,公交分局将建立停车场、车站的经营单位、运营车辆、从业人员档案,停车场、车站经营单位运营车辆增减、从业人员变动、更换名称、地址迁移、产权转让等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交分局备案。停车场、车站的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履行自己的治安管理责任和义务。 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处罚或委托公交分局进行处罚。其中,对违反规定不具备出租车特种行业许可证而营运的,予以警告,并按每辆出租汽车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不按期审验出租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准驾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不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车营业者和长途汽车、公共汽车、停车场等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出租车经营单位不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对经营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出租车从业人员违反上述八种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长途汽车和公共汽车、停车场、车站等营业单位不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对经营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