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公布新司法解释:学生受伤害学校担责分3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3:26 北京晨报 | |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酒店、公园等地遇害、义工受到人身伤害、学生在学校受侵害等法律界一直未明确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酒店公园遇害: 可先向酒店公园索赔 公民在酒店、公园遇害,如果侵害人没有被抓获,受害人能否先要求酒店、公园承担责任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常存有争议,依据征求意见稿,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先要求酒店、公园承担。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如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受第三人侵害,而侵害与酒店、餐馆、公园没有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有关,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时,受害人完全可以向酒店等单位索赔。 义工受伤害: 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产生中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适当承担责任。 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要分别情形处理:帮工活动得到义工使用人同意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义务帮工活动未经使用人同意,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义务帮工活动被明确拒绝,仍坚持帮工活动,可以根据义工使用人的受益情况由义工使用人适当予以补偿。 学生受伤害: 学校担责分三种 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务范围内的监督、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尽了监督义务,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职务范围内的义务致发生损害结果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晨报记者 赵中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