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因经济纠纷被监视居住 “换自由”款被判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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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8:52 金羊网-新快报 | |
100万元又回来了 新快报讯(记者 于任飞 通讯员 张厚依)弟弟涉嫌犯罪被监视居住了三个月,哥哥将100万元交给了与弟弟有纠纷的公司,哥哥声称这样做是按公安局的要求以换取弟弟的自由。但哥哥交钱之后又觉不妥,随后他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这个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近日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宋华(化名)在法庭上说,2001年6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他的弟弟宋国(化名)监视居住。据宋华称,后来公安局表示如果宋华能交100万元保证金,就可以取消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救”弟心切的他“应公安局的要求”,将100万元保证金交给了新×公司的职员何某,何某当场写下收条。当天,弟弟宋国就被取消了监视居住。 弟弟虽然“自由”了,但哥哥宋华心里却始终有个疙瘩解不开。他觉得由新×公司收取100万元的“保证金”,没有任何事实法律依据,于是他将新×公司及其职员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新×公司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而被告新×公司却说,2000年新×公司与宋国等另外三人签订承包协议,将属下企业华×公司转由这三人承包。“但这三名承包人因违规经营,造成华×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由宋华代其弟交付的100万元是作清偿债务,而不是宋华所说的保证金。而同样为本案第三人的宋国则说,他与华×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至今仍未解决,他对华×公司是否负有债务也未得到法律的确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7日,宋国被解除监视居住是由于公安局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新×公司的职员何某在收条中只是写了收到宋华100万元,并没有注明收款的原因,因此新×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收取的100万元是宋华代宋国还款给华×公司以及其与宋国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鉴于新×公司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宋华给付的100万元,已构成了不当得利。 海珠区人民法院最终判被告海珠区新×公司退人民币100万元给原告宋华。 (紫/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