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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欠下物管六万余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9:15 南方都市报

  一业主欠下物管六万余

  称物管未经批准非法定价拒缴相关费用,物管将其告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傅剑锋)罗湖某小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定管理费标准,拒绝缴纳管理,物业公司则以业主拖欠6万余元管理费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昨日下
午,这宗物业管理费纠纷案在罗湖法院开庭审理。司法界人士称,此案折射的有关物业管理收费、服务、管理规范化等问题,值得业界和主管部门思考。

  深圳某物业公司起诉称,1995年11月23日,被告陈某取得罗湖区银湖路颐园别墅海棠道1号某房的所有权,入住该物业起至2000年1月,一直按管理合同约定如数缴纳管理费。但从2000年2月起虽经原告多次发函催促,陈某仍拒绝履行管理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暂计至2003年7月31日,陈某累计拖欠二原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滞纳金等共计6万余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方陈某作了答辩。陈某称,2000年2月至今未交管理费,是因为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制定管理费标准是非法的。陈某还认为,他们在该小区入住8年了,物业公司收费一直不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其主观过错是显而易见的;物业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现状是政府的“不作为”而造成的,即使有,被告对此也不负有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只能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业主律师进一步指出,在此案中,开发商、物业公司对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目的在于垄断小区物业管理,以损害全体业主利益并确保自己的非法利润,原告违法行使物业管理权。原告在行使物业管理权多年后,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且管理收费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物业管理收费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超标准收费。此外,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从未签订委托合同。所以,陈某的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退还多收被告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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