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枪下留人案”再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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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9:58 华商晨报 | |
晨报抚顺讯(驻地记者李凭)3被告人因抢劫罪分别被判死刑和死缓后,均以“没有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昨日下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枪下留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被告人张志刚、刘忠华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成涛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3名被告人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损失3.4万元。以“没有犯罪”为由上诉 2000年8月5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志刚、刘忠华、刘成涛于1997年7月15日19时,在抚顺市李石开发区四方台附近鱼塘,用尼龙绳勒出租车司机金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张志刚、刘忠华又于1998年4月16日19时,在顺城区临江路一住宅抢劫手机和钱物,并将受害人击成重伤。 同年4月23日下午,张、刘又在顺城区河东木材市场附近抢劫被害人手机一部和皮包。 法院对3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因犯抢劫罪,张志刚、刘忠华被判处死刑,刘成涛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3名被告人都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志刚以“没有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应宣告张无罪。被告人刘忠华、刘成涛同样以“没有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一审被撤销再审死刑变无期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1年8月7日,省高法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了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5日刑事判决书,发回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今年8月12日上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名被告人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又举证了新的证据和材料,被告律师对公诉机关的举证进行了辩证,并提出了新的调查证据和材料,3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提出本人的犯罪事实加以否认,认为是有“诱供和刑讯逼供之嫌”。 经查,对公诉机关认定3名被告人分别结伙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察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且3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一致,3名被告人供述又能互相印证,故对3名被告人的辩解及被告人张志刚、刘忠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不能采纳。昨日,法庭作出了文中开头的再审宣判。 法庭昨天再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表示将再次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