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分钟后,浴池爆炸”(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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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12:50 每日新报 | |||
被告人李某今年18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李某说,2002年4月,他经朋友介绍来到本市某洗浴中心作服务员,被辞退后怀恨在心,萌生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敲诈刘某等人的想法。2003年3月27日18时许,他用表哥女友毛某的手机,给本市某洗浴中心经理刘某发来短信:“刘某吗?我在你们洗浴中心放了一个炸弹,你马上到交通银行把5万元钱存入我的账户内,要不后果自负!”同时他向刘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当遭到刘某等人的质询时,他又于2003年3月28日15时许,给刘某发短信:“还有半个小时,钱不到就……咣!”当天,他又给吴某发 短信:“你死吧!我就等着这一天呢!我已把炸弹放在你们洗浴中心的‘最安全’的地方,如果你不信,你们就一起死吧!”当晚,他到银行进行了查询,见刘某等未向其账户内存钱,便把自己的“银行卡”给扔了。 被害人刘某接到恐怖信息后,立即停止营业并报警。警方排爆车随即赶到现场。但警方经仔细勘察,未发现炸弹,今年4月2日警方在上海将李某抓获归案。 本案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被告人李某为敲诈钱财,竟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敲诈勒索他人巨额钱财,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且敲诈数额巨大,依照法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