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为何不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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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12:50 每日新报 | |
本案公诉人韩丽在接受采访时说,出于一个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两罪,应以量刑较重一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特征。但是,他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敲诈勒索巨额钱财。由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要比“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量刑要重,因此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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