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位留洋博士中小学校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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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3:4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谢念 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的第一天。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原培佳双语学校校长陈孝大挪用公款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博士校长的“滑铁卢” 上海民办远东学校坐落于上海嘉定区金沙路的尽头,9栋校舍,外墙全是赏心悦目的蓝色。校门内侧,镌刻着“创见、创业、齐国、齐家”的校训。“蓝色象征梦想,是陈博士最喜欢的颜色,校训也由他亲自提出。”说这话时,远东学校寄宿部主任黄培华女士敬佩之清溢于言表,“仅仅第二年招生,我们在校生就超过了1200人。家长们几乎都是冲着陈博士先进、独到的教育理念,把孩子送到这儿来的。” 黄培华所说的陈博士,是“远东”的举办人、董事长陈孝大,今年40岁。 1990年,由教育部公派,陈孝大赴瑞典留学,在斯德哥尔摩大学获教育学博士学位,1996年归国。1997年5月,他辞去华东师大教职,抱着自己的教育改革之梦,接办了一所弄堂民办小学———普陀区培福佳小学,成了上海市首位、也是迄今惟一的留洋博士中小学校长、法定代表人。 陈孝大苦心经营,创造并实施了“智慧学习”、“小学生写毕业论文”等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使得培福佳小学数年间发展为集小学、初中、高中于一体的12年制双语学校,在校学生从最初的80人增至1500余人。该校先后更名为上海市民办培佳实验学校及培佳双语学校。 2002年6月,陈孝大又与妻子程业勤在毗邻普陀区的嘉定区获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贷款2400万元举办了远东学校。该校现有150名教职员工中,近100名来自“培佳”,约占“培佳”原员工总数的一半,其中有中学部主任、小学部主任、国际部主任、寄宿部主任、进修学校校长等骨干;学生,也有数十名自“培佳”转学而来。 今年8月28日,“远东”举行了有嘉定区众多领导莅临的落成竣工典礼,就在这天下午,陈孝大被普陀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此前,2002年12月26日,陈孝大已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普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随后普陀区教育局免去其培佳双语学校校长职务。今年1月9日,陈孝大被取保候审。6月13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孝大利用担任“培佳”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01年4月11日擅自从学校开具一张20万元人民币支票交给程业勤,程业勤将支票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事后,陈写了张借条作为财务入账凭证。2002年7月,在上级主管部门对该校审计发现问题后,陈归还了挪用的20万元公款。 7月1日及8月27日,普陀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的第一天,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陈孝大未经合法手续擅自动用公款用于其个人购房,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陈不服,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培佳学校姓“公”还是姓“民” 记者搜索到的所有关于“培佳”和陈孝大的报道,几乎均称其为“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校长”。 此间法律人士介绍,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被归在渎职罪这一章节里。要构成该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其一,主体身份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受国有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其二,挪用的财产是国有财产;其三,是利用职务挪用的。 一审诉讼期间,就陈孝大的罪与非罪,控辩双方从三个方面展开了激烈交锋。 第一个方面:检方以陈孝大在华东师大填写的《干部履历表》,普陀区教育局提供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陈孝大任职情况的说明》,以及陈的档案挂靠单位普陀区教育学院为其涨工资的记录等为证,认定其是区教育局任命的下属学校校长,是国家工作人员。 对此,陈的辩护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研究会主任翟建指出,陈已经离开华东师大,其在华东师大填写的干部履历表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普陀区教育局的两份材料,则明显有伪证嫌疑:1999年6月,培福佳小学才因向上延伸创办初中部更名为培佳实验学校,而填表日期为1997年9月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就已显示1997年6月后陈任培佳实验学校校长,难道是未卜先知?2003年3月作出的《关于陈孝大任职情况的说明》亦将此一更名时间错写为1997年9月。 程业勤说,陈孝大接办培福佳小学后有一段,档案仍留在华东师大。1997年8月,武汉华中理工大学有意引进其为教授、学术带头人及高教所所长人选,分给了他一套三室一厅住房。陈孝大曾一度为该校上课,并将档案关系调出准备迁往武汉,但最后还是因放不下上海的事业而作罢。这样,他的档案就成了“口袋档案”,1998年4月,经普陀区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建议,才将档案挂靠在区教育学院。“普陀区对引进高层次公职人才有系列优惠政策,如果教育局对陈孝大真有什么‘任命’,这些政策在其身上必定会有体现。实际情况是,接办‘培福佳’以来,从无任何部门给他发过工资和福利待遇,更未占过‘编制’,连‘四金’也是自己交的。教育学院的涨工资记录,只能证明陈孝大在吃‘空饷’,控方为啥没他签字领工资的证据?”翟建与程业勤强调。 第二个方面:控方认定,上海培佳双语学校及其前身上海民办培福佳小学、上海民办培佳实验学校,系国有事业单位。翟建律师则认为,陈孝大接手培福佳小学时,除了原校留下的8万元债务,一无所得,区教育局只提供了一幢破旧校舍,是他与妻子自费垫资50万元装修、招生。从培福佳小学到培佳实验学校,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上都明确写着“民办”字样,法定代表人是陈孝大。2000年4月,普陀区教育局成立了由5家公有性质的企业参股的上海海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不久,它被变更为培佳实验学校的举办者,但100万元的变更注册登记费竟要求“培佳”提供,办学性质仍是“民办”;次年12月,区教育局将学校更名为培佳双语学校,并办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剥夺了其民办性质,使之“自然”成了公立学校,却仍在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在区教育局及海文公司无法证明出资收购该民办学校,或补偿该民办学校开办者,或证明陈孝大放弃学校的情况下,该学校就不是国有事业单位。 翟建表示,庭审辩论中,公诉人先是说陈孝大是国有的海文公司委派至非国有的民办学校任职的,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后又称培佳学校是公立的,陈孝大仅仅是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如果照前一种说法,就等于承认“培佳”是民办的而不是公办的。如果依后一种说法,这又等于认同陈孝大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委派和委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公诉人的说法自相矛盾、互相冲突。 针对第三个方面,翟建称,为了解决学校骨干教师的住房,陈孝大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用个人向学校借款、以后归还的办法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据此,在陈本人借款20万元前,已经有3位教师先后借款。陈的整个借款过程完全是公开的、按规定进行的,不存在所谓“挪用”问题。 产权属性模糊制约民办教育发展 2002年5月,海文公司委托上海大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显示,截至当年2月28日,培佳学校的净资产近2571.5万元。 翟建律师告诉记者,“培佳”三次搬家,虽然均由普陀区教育局提供校舍,但全是陈孝大夫妇及学校投资装修。来自区教育局自身的证据表明,在2001年“民转公”前,区教育局对学校无任何经费投入,即使形式上有不到12万元的设备调拨,但与校舍租金一道,客观上已经被学校上缴的数额不小的“赞助费”,以及区教育局截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补偿的学生“人头费”所冲抵,就产权属性而言,“培佳”的举办者无疑问是陈孝大,绝非区教育局所称的“公立转制”。在“培佳”被逐渐“民转公”的过程中,见不到一点当事双方认可的、合法的产权认定及变更手续。 “正是在此过程中,我们感觉多年的心血已付诸东流,教育理念的发挥空间受到极大限制,因而萌发了重新创业的想法。”程业勤说。 记者走访了普陀区教育局,局办公室一位女士表示,在二审结果出来前,不作评价。“和家长一样,我们都是冲着陈博士的教育理念、人格魅力来的,愿意跟着他干一番事业。”原为“培佳”中学部主任的“远东”执行校长徐国仁说,“当初,我们加盟‘培佳’,谁不知道它是民办的,怎么一夜间就变成‘公办’的了?一个民办学校校长,事业做到这么大,自己还要借钱买房,已充分说明了一切。” 在包括徐国仁在内的“跳槽”员工看来,陈孝大是一张品牌,失去了这张品牌,“培佳”受到影响是必然的,不存在“远东”挖谁墙角的问题。事实上,就因为这张品牌,“远东”的巨额建校贷款全是信用贷款,银行没要抵押。 尽管在陈孝大身陷囹圄之后,也是学教育出身的程业勤挑起了“远东”大梁,学校教学秩序未受影响,但不可回避的“残酷”现实是,按照有关法规,一旦陈孝大罪名最终成立,一个教育学博士将终身失去从事教育工作的资格;灵魂人物的缺失,将对“远东”的长远发展形成相当的考验。 此间一位法律专家指出,由于历史原因,犹如一些企业前些年“戴红帽子”,我国许多民办教育机构产权关系的形成亦较为复杂,产权属性较为模糊,当事人的产权意识不强。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势必会制约民办教育的发展、影响创业者积极性。可以设想,如果从陈孝大接手培福佳小学开始,每一步产权属性的变动都在制度层面有明确界定,他怎会有如此的个人遭遇?“培佳”与“远东”二校又怎会因之受到影响? 他认为,我国的改革开放,长期存在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社会和市场客观上推着制度安排走的现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社会应对陈孝大这样的创业者、先行者持宽容态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