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职员一年挪用公款92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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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4:07 华商晨报 | |
据《东方早报》报道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陶华有期徒刑15年。 年仅28岁的陶华案发前是前某股份公司的财务经理助理。2001年5月至2002年7月,陶华先后挪用公款计人民币9226万余元,成为上海市检察系统2002年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 2001年5月31日,陶华将股份公司500万元擅自划入某会计师事务所,用于其成立上海达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善公司”)的验资款。 2001年7月16日、26日,陶华将股份公司2500万元挪至两家证券公司,用于委托他人和以达善公司名义炒股。 2001年8月15日,陶华将63万元公款转移至达善公司,用于购车和日常开销。 设想是美好的,他想动用一下公司资金,盈利了再归还。 但事态却没有按照他的设想发展,陶华忽视了股市风险:一开始,陶华的亏损就高达300万元。为了弥补缺口,陶华想方设法动用股份公司的资金来翻盘。由于投入股市的资金继续亏损,陶华注入其他翻盘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多。 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情况,2001年5月至2002年7月,陶华通过达善公司这一“中介”,分多次挪用股份公司资金,数额累计9000多万。 除了炒股之外,与此同时,陶华挪用的资金被大量用于个人挥霍,高达200多万元人民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