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院这回却判学生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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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4:14 华商晨报 | |
晨报辽阳讯(驻地记者 金堑)本报于6月18日报道的学校开除学生一案近日有了最新进展,9月15日,学生李孝楠的家人拿到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03)白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状告母校质疑“勒令退学” 2003年7月3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孝楠诉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勒令退学一案。被告辽阳职业技术学院认为,李孝楠在2000—2001学年度和2001—2002学年度第一学期经常无故 原告李孝楠诉称,白塔区人民法院(2003)白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辽阳职业技术学院作出的辽职院办(2003)13号文件关于李孝楠勒令退学的决定,并没有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勒令退学的决定,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于2003年4月14日重新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是无效的,应予撤销。再次开庭判决学生败诉 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是在原告离校后作出的决定违法一节,法院认为,被告是对原告在校期间的行为的处理,是被告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继续,该工作不能因为学生离校而停止,法院对原告这一请求不支持。至于原告提出被告在法院判决撤销原决定后重新作出的决定无效一节,法院认为,原决定被判决撤销后,被告并未因此丧失行政处罚权,是否作出新的决定是行政权所决定的,与法院行政判决不冲突,原告这一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孝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费用380元由原告李孝楠承担。 李孝楠及家人认为,同一法院审判同一案件,并没有新的证据提出,却出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他们不服。因此决定于今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