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阳台外空间利用权官司作出了二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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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7:29 扬子晚报 | |
我国民事立法至今没有明确规定“空间权”的概念,但民间一些空间利用上的纠纷却不断产生。无锡首例因阳台墙外空间使用而引发的空间利用官司日前尘埃落定,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 原告盛某于1999年购买了两间店面房及其二层住宅4间,但2000年10月,盛家却发现自家二楼阳台墙面上被楼下一公司安装上了户外广告,于是双方交涉了起来。公司方称其行为 法院裁定行政行为违法,盛某获胜。然而,公司的广告牌仅仅消褪掉了文字,却仍牢牢地安装在住宅外墙上。于是,盛某再度一纸诉讼将公司直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拆除其违法广告牌。而被告方则辩称,这块“淘气”的广告牌与盛某二楼阳台外墙面有10厘米,且内容文字已经去除,对盛家并未构成妨碍。 一审法院宜兴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当事人的焦点并非一般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之争,而是对二楼阳台墙外空间谁利用产生争议。主审法官认为,当事人就空间利用发生争执,符合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争议,应由民法加以调整;不过,调整的原则是在法律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公平观念操作,所以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墙外横向合理空间可以优先利用,他人不得妨碍。所以,被告方答辩理由并不能成立,应将其广告牌予以拆除。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该原判。 本报记者 李扬 国外法律一般认定“空间权”系指空中或地下一定空间为标的的权利,是将土地的所有或利用,由传统的垂直形态发展成水平形态,如在土地的上空架设陆桥、走廊、广告设施等,或地下兴建通道、地铁、店铺等。从尊重个人私有财产角度出发,承认在建筑物上空或地下具有一定空间独立使用、支配的权利,并不与建筑物所有权发生抵触。(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