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只为“天上掉馅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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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8:49 金羊网-新快报 | |
某公司“买一赠一”遭购买者质疑控告,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有效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付玉)买一送一,买张门票送张卡,不料买主大呼“受骗”,只要门票不要卡。昨日,记者获悉,番禺某公司的“买一赠一”行为受到了购买者的控告,但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有效,赠与行为不是出售有价证券。 买张门票送张卡 1999年11月7日,徐某与番禺某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徐某向该公司购买两套价值8760元的旅游门票,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消,购票后,即可获得两份该俱乐部的权益卡,并享有以下权利:持卡人享有组织所有门票收入40%的折让分配作为返还给持卡人的业务推广费用;权益卡持用者自行负责所得费的税收;权益卡可以转让、赠予、继承;公司力争三年盈利后形成为股票上市公司,届时权益卡持有将获得一定份额的内部股的优先购买权等等。 赠卡是非法集资? 对“天上掉下的馅饼”徐某感到怀疑,于是将赠卡的公司告上法庭。徐某认为,从权益卡的权利可以看出,该卡具有明显的有价证券性质,该公司出售能获得收益的门票及权益卡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该公司返还门票款。 该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旅游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是门票,而不是权益卡,权益卡只是徐某在购买旅游门票后赠送的,徐某购买的旅游门票,是购买公司提供有关的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并不是公司的非法集资和出售有价证券行为。 赠与不是出售有价证券 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销售套票过程中,向原告附送权益卡,是一种赠与行为,并不是出售有价证券行为,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书的约定为准。原告认为被告非法集资、出售有价证券和采取欺骗手段,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要求被告返还票款,并无事实和依据。因此,番禺区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紫/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