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拟出司法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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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8:53 南方都市报 | |
人身损害赔偿拟出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征求意见稿规定:雇佣活动中免责约定无效、学生受伤害学校担责分三种 本报综合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在15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酒店遇害可先向店方索赔 公民在酒店、公园遇害,如果侵害人没有被抓获,受害人能否先要求酒店、公园承担责任呢?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如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受第三人侵害,而侵害与酒店、餐馆、公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有关,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时,受害人完全可以向酒店等单位索赔。 雇佣活动中免责约定无效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应当列雇主为被告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雇主以外或者其他共同受雇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的,有权代受害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雇主与雇员约定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其约定无效。 义工受伤害使用人须赔偿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产生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适当承担责任。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要分情形处理。 学生受伤害学校担责分三种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务范围内的监督、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尽了监督义务,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职务范围内的义务致发生损害结果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