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指使桑拿女骗贷千万房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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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9:20 金羊网-新快报 | |
深圳“优闲谷”40多名员工成被告;律师称老板既扮演卖房者又扮演买房者新快报记者 张斌 实习生 曾人东 梁钰坤 深圳“优闲谷”俱乐部数十名桑拿女技师和员工,竟被人指使骗了银行上千万元的巨额购房按揭贷款?众多桑拿技师为此成为第一被告,他们所购房的发展商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为第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日前宣判,支持原告即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 第二被告拒不到庭 原告中国农行深圳市分行罗湖支行(简称“罗湖农行”)诉称,2001年3月28日,该行与第一被告马某(女)和第二被告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星通公司”)签订了一份《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马某以其向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183号万事达名苑二期明月阁10E3单元房产的权益作抵押,向中国农行分行深圳罗湖支行借款44万元,期限20年;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放弃抵押物的抗辩权。 原告诉称,该合同签订后,第一被告未按期还款,截至2002年10月14日,共拖欠罗湖农行借款本金430825.10元及利息18524.85元,第二被告也未履行担保责任。2002年11月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讼诉,请求判令: 1、解除《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 2、第一被告马某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430825.10元及利息18524.85元(截至2002年10月14日); 3、第二被告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处分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罗湖农行等5项主张。 据担任马某一审诉讼代理人的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云南介绍,像马某这样,成为这起“罗湖农行贷款纠纷案”第一被告的还有郑某(女)、苏某(女)、黄某(女)、谭某(女)等40多人,这40多人都有个共同背景:他们都是深圳市星通集团优闲谷桑拿俱乐部的员工,其中30多名是女员工,近10名男员工;30多名女员工中,大部分是年轻的桑拿技师,如马某(工牌36号)、苏某(工牌222号)等。如果这些员工按每名骗贷40万元计,40多名不就是骗了上千万元购房贷款吗? 吴云南律师向记者称,经罗湖区法院审理该案的廖法官证实,这40多名第一被告当时所在单位、深圳市星通集团优闲谷桑拿俱乐部的大股东之一周某,同时也是第二被告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这之间难道仅仅是巧合吗?在罗湖区法院分别于今年6月12日和6月18日的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中,第二被告均没有派人或委托人到庭应诉。 昨日,记者在罗湖区法院今年6月20日的判决书(深罗法经二初字第1129号)文中看到,“原告及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员工不听话就开除 吴云南律师在两次庭审中认为:本案由第二被告“导演”,胁迫第一被告马某为“演员”以虚假身份与原告签订了《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授权书》、《保证协议书》,而实际上,第二被告既扮演卖房者又扮演买房者,“导演”骗取了原告巨额贷款的闹剧! 马某称,她系四川省平昌县人,她于2000年4月中旬,被深圳市星通集团优闲谷桑拿俱乐部招收为技师,工牌为36号,做一个钟酬金8元,不做就没有一分钱!2001年3月下旬某天,该俱乐部老板,也是“星通公司”的老板周某要求她和其他技师上交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并发给每人一份资料,该资料已为他们填好假的工作单位、假的职称、假的收入等,并教他们如何说假话。同时,周某还保证说:你们去办理购房屋手续是为房地产公司做促销广告,待得到了银行的贷款你们就没事了,再说你们都是优秀技师,公司会保护你们的。当时,马某仍是忐忑不安,怕签字要承担责任,不敢表态。 据她说,周老板见她犹豫不决,就胁迫说:“你们不帮公司办理按揭手续,明天就不要来上班了!”马某因其父母盼着她寄钱回去还债和养活全家六口人,又害怕失去这份工作,就在《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授权书》和《保证协议书》上签了字。在去办理按揭手续时,周老板还发给马某1100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也就是所要交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并再三强调说:“你们去办理按揭的现场不能穿工作服,如发现本公司的员工就装着不认识,不能打招呼!若律师问话,一定要按公司发给你那张关于个人资料内容回答,不得说其他的!”“在办完手续后,要将所签的合同等文书以及所交费用的发票全部交给公司,以后履行合同的事,均由公司去办理,你就没事了。” 马某称,她至今没支付30%(近20万元)的首期房款、没支付按揭手续费用、没有依约偿还过贷款本息,“至今两年多时间,我们都不知在合同上所写的楼宇在何处,更没有见过《房地产权证》是什么样子!公司也没有叫我们付房款和收管理费。” 吴云南律师称,总之,合同上的买受人没有付过一分钱,均由出卖人承担了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然而,难解该案奥妙的是作为贷款方的银行却把这宗重大诈骗贷款案视为民事纠纷案,将马某等40多名受害员工作为第一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 采访中得知,第一次庭审后,原告补充证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含《公证书》)、《楼宇按揭(抵押贷款)申请书》、第一被告付首期楼款的《收款收据》等。经第二次庭审质证,第一被告否认原告补充举证中所有第一被告的签名,并且认为原告补充举证已超过举证期限。 罗湖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2000年5月7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183号万事达名苑二期明月阁10E3单元的房产。同年5月7日,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交纳了首期楼款人民币197689元。2001年2月27日,第一被告在原告处开立活期储蓄存折,账号为635840012010778498。同年3月3日,第一被告向原告书面申请要求办理楼宇按揭低押贷款。同年3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同年4月13日,原告依第一被告委托将借款44万元划至第二被告售楼存款账号,当天,第一被告即在《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 该院6月20日判决:解除原告中国农行分行深圳罗湖支行与两被告签订的《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第一被告马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行深圳罗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30825.10元及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和罚金)人民币18524.85元(利息暂计至2002年10月14日,之后利息按合同规定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则依法处理第一被告抵押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183号万事达名苑二期明月阁10E3单元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借款,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继续清偿;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及本案受理费在抵押物价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昨日下午,吴云南律师对记者称,他到现在也无法看到那份至关重要的证据:原告补充证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含《公证书》)。目前,他已向深圳司法部门请求支持,以取得那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含《公证书》)。(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