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天里“丢失”的公民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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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0:55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评论员刘涛2003年1月22日,郝小姐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侦七队因涉嫌卖盗版软件“请”去了。1月23日凌晨,郝小姐被送进当时的收容遣送站,从此,她“失踪”了28天。直到2月14日,她才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当中,但已经失去了工作。(详见9月14日今报法治版) 一个人,尤其是一个女孩子,突然就被“关”了28天,那是一种怎样的感受?尤其是 也就是说,一个本已经认定无罪的女孩子,因为某个程序的漏洞,只能在当时的收容遣送站待上28天,最后是在媒体的关注和有关方面的调解下,她才能走出收容遣送站。 看完这则新闻,给我一个最强烈的感受就是:如果执法不当,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那么容易被剥夺,而要“赎回”这宝贵的自由,他又需要付出那么大的代价!这也让我更深刻地理解了:为什么从古到今这么长时间内,会有那么多哲学家、法学家、民权家以及其他仁人志士孜孜不倦地追求和捍卫公民自由权利。 法律的规定主要是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创造种种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这是我大学时上法学课老师教给我们的基本常识。一个有能力的法治政府不仅能有效地依法处理非常状态下的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而且能运用法律处理好正常社会状态下的秩序和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尤其是后者,因为在常态下,某些法制观念可能在习以为常中被“淡忘”,某些公民权利保障可能在看上去微不足道的细节中“丢失”,而这就是需要每个执法者时刻铭记的:任何时候,不要忘记用法律去维护公民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各种自由中的基本自由,公民如果丧失了这项自由,则其他自由也就失去了依托的根据。 因此,各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障规定最为周详。 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就是他公民权利的底线,这道底线,是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在没有合法理由下不能轻易逾越的,也就是说,当执法机关被迫限制公民权利时,对于直接受影响的人也同样有一个使其所受到的损害尽量减少的问题,执法机关有在特定情况下依法限制公民权利的权力、同样也有使受损害公民的损失减少到最少的义务。如果限制公民权利超越了适当和必要的程度,就是滥用权力,其行为就不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回到事件本身,那位丧失人身自由的郝小姐已经被证明是无辜的,就应该当场获得自由。可是,她还是被扣28天。也许,在某些执法者的眼中,公民自由丧失28天只是例行公事,没什么大不了的;但在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损失却是不能承受之重。因为随之丧失的,还有对法律的敬畏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