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期间出工伤 法院一审判决定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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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3:05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通常情况下都是由校方或熟人给企事业单位口头打个招呼就算完事。由于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解决起来就相当棘手。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学生实习期间因发生工伤事故而状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案件。 2000年7月,不满18周岁的金某由学校统一组织到湖州大厦酒店有限公司参加毕业前的实习,按照惯例,校方仅与湖州大厦口头约定有关实习事项。同年9月16日早晨5时左右,金某独自一人在湖州大厦点心房加工面粉,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经诊断为“右前臂旋转撕脱离断伤”,共5次住院,其间花去四万多元医药费。经鉴定,金某右腕关节功能丧失90%、右手功能丧失90%,属5级伤残。此后,金某将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州大厦告上法庭,索赔十四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 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认为,金某所受的损害是在实习操作中的失误所引起,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校方和用人单位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故判决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州大厦各赔偿金某31105元。 法律界人士认为,实习是学生走向社会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但这个环节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引起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此案的判决将给学校和用人单位敲响警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