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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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3:51 北京日报 | |
在全市基本建设领域全面实施“阳光工程”,是指从工程立项到验收交付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建设廉洁、优质、高效工程。这是基本建设领域预防腐败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反腐倡廉工作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载体。为确保“阳光工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阳光工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办事、民主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规范主体行为、完善市场机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为着力点,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相结合,与加强执法检查、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确保全市基本建设工程成为廉洁、优质、高效工程,顺利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推动首都经济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阳光工程”的范围和责任主体 全市的奥运场馆、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实施“阳光工程”。 实施“阳光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实施“阳光工程”的第一责任人。 三、实施“阳光工程”的内容和形式 “阳光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安排、标本兼治、有序推进、重点突破,切实做到“十公开”、“十不准”。 (一)审批公开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和水、电、气、热等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有关工程建设和资格证、资质证的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不准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审批,搞“条子工程”、“袖口工程”、“三边工程”,或者滥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吃拿卡要,搞“关联交易”。 (二)规划公开 积极完善并加快向社会公开《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已经审定的其他各项规划。参与行政审批的林业、园林、文物、工业、卫生、市政、人防、消防、交通、地震等各工作部门以及参与提出意见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排水等单位,也要进一步制定详细的规划条件和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都要向社会公开。 不准利用职权擅自改变规划,变更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和减少绿化面积。 (三)用地公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全部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也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要依法进行并及时公开。 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采取强迫、授意、暗示等方式,指定用地方式、用地对象和用地价格,或者违法征用、占用集体土地。 (四)收费公开 建设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要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程序、费用使用情况以及监督方式等,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隐瞒、截留和违规使用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拆迁公开 参与拆迁的各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拆迁公示和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规定,向社会及时公开拆迁方案、政策、纪律、程序,以及拆迁户自然状况和投诉渠道等。拆迁公司的选定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凡涉及危旧房改造回迁的,应将回迁楼规划设计、安置结果等一并公开。 不准擅自变更、虚报和挪用拆迁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权及影响,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招标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及发布项目概况、资格预审条件、评标方法及标准、建设要求等有关项目信息,并在统一、规范的有形市场中公开进行招投标活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清单法”进行招标投标,及时公开中标结果。 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搞“阴阳合同”、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及强迫、变相强迫施工单位垫资或提供贷款担保。 (七)采购公开 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材料、设备等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采取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及时公开。 不准违反规定、合同约定搞私下交易,从中收取回扣,或者利用职权、行业优势,指定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供应商。 (八)施工公开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公开参建各方的管理监督职责、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廉政制度、安全制度以及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涉及合同主体、工程规模、投资和设计等事项的变更,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并及时公开。 不准无证擅自开工,违法转包、分包,或者违反建设标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九)执法公开 建设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处罚幅度、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 不准擅自设立行政检查、处罚项目,或者随意改变执法程序、处罚幅度。 (十)验收公开 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公开验收结果,公开工程决算,公开交付使用时间。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按规定审计、验收。 实施“阳光工程”,在形式上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要根据不同对象因事制宜、简便易行,便于群众参与和监督。除运用编印手册、印发公告、设立公示栏等常规公开手段外,要特别注意利用“首都之窗”网站、电子触摸屏等网络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新闻媒体,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电子政务,提高“阳光工程”的科技含量。 四、实施“阳光工程”的方法和步骤 实施“阳光工程”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和形成“政策透明、制度公开、要求明确、管理有效、监督到位”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着力抓好以下6个环节: (一)明确责任 在实施“阳光工程”的过程中,要建立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一岗双责”机制。基本建设相关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仅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还要负责解决和处理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思想统一,分工明确,领导有力,力量集中,措施有效,工作落实。 (二)制订方案 涉及基本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及各自行政管理职能,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开展“阳光工程”的实施方案,细化“十公开”、“十不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