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保险公司获准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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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6:1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记者张建平)我国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获准从10月1日起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展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17日介绍,保险公司办理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拆出资金分别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和15%。 境内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必须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没有取得开办这项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从事外汇拆借业务,境内保险公司也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 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主要是存入商业银行,资金缺乏流动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外汇偿付能力。去年6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外币同业拆借中介业务,为境内具有外汇拆借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较好地满足了金融机构调剂外汇头寸的需要。 这位负责人说,允许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可以满足保险公司在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方面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改善境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增强境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