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中学生故意伤害致死女乞丐被判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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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20:39 新华网 | |
新华网西安9月17日电 (记者陶明、梁娟)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城固县三名中学生毒打凌辱致死女乞丐一案17日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6日晚,三名被告人相邀在城固县二里镇吃烧烤,因与女乞丐李文兰发生口角,三人于晚11时许对李文兰进行毒打,并将其拖至油菜地里,用油菜杆插入李的阴部乱戳。整个施暴时间长达1个小时30分钟。5月8日被害人李文兰被他人送至城固县与南郑县交界地段。9日,李文兰被送至二里镇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后于5月10日7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钝性外力致蛛网膜下腔出血、阴道膀胱破裂引起腹膜炎并失血性、感染性休克等综合因素引起的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庭认为,被告人郭某、张某和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三被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与了对被害人头部、阴部及身体其他相关部位实施伤害的犯罪活动,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被告人郭某、张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加之被害人被致伤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救治的客观事实存在,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分别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