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及减免税办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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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6:33 湖北日报 |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杠杆,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就业具有特定的职能作用。近期,中央和省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继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省地方税务局为此专门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结合8月底我省再就业会议的最新精神,将我省正在实施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办理程序介绍给广大读者,希望能帮 一、再就业扶持对象 享受再就业扶持对象是那些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或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根据我省实际,省政府还将下列人员列为扶持对象:(1)2002年1月1日前,原国有亏损企业中持《下岗证》但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且未就业的下岗职工;(2)在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一直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3)已按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4)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原国有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5)2002年6月6日鄂政办发犤2002犦44号件下发以后至中央12号文件下发以前已从事个体经营未领取优惠证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6)1998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范围内经营活动的企业。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犤2002犦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新办的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l00%)×2。新办的商贸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纯商业零售企业) (三)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是指在中发犤2002犦12号文件下发前(2002年9月30日)已成立的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服务型企业和纯商业零售企业。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第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新办的实体; 第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第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第4,与安置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和个人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登记证工本费。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独立劳务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不包括其他不属于下岗失业的合伙人参与经营的部分。2002年6月6日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在优惠范围之列。 (六)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400元提高到省辖市城区为1500元(不含恩施市、直管市、林区),其他地区为l000元;将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在国税部门对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200元的同时,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减免税手续的办理和服务承诺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在取得《优惠证》或《认定证明》后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税收优惠。 (一)企业申请减免税的程序和办法 1、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职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犤2002犦160号、鄂地税发犤2003犦6号转发)的要求向劳动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 2、要求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通过认定后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并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减免税申请审核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审。对报送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 4、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头的材料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返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将申请审核表返回纳税人,作为执行依据,并留底备查。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1、经济实体申请认定。其中,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证明由财政部门出具;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证明及其产权关系证明、产权结构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富余人员的认定证明、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安置人员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集团公司由总公司出具“三类资产”的认定和产权多元化的认定证明。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比例以及社会保险接续情况,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2、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可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直接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再就业优惠证》;(5)本人身份证;(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地方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在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执行。审核中如发现提供材料不全、一证多用,非本人使用的借用行为,税务机关将不予核准。 省地方税务局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将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确保落实到位,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执行不到位的,执行不规范的,请予举报,举报电话为:027-87328743。我们将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下,把这一重要工作做好,及时完整地把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送到广大下岗失业人员手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