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保险公司可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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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6:52 新华网 | |
为增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经商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允许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据悉,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存款,资金流动性工具较为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外汇偿付能力。2002年6月以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外币 据了解,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记者/田俊荣)·········(来源:人民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