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落户大连具体政策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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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8:14 大连晚报 | |
本报记者 代炜 本报讯 一度沸沸扬扬的买房落户大连门槛降低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在市政府昨天颁布的《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外省、市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5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大连。 《暂行办法》中规定,在主城区买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出售的商品房)人员,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外省、市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5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的。本市非主城区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25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 在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外省、市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2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本市非主城区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15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25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在卫星城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款1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5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的,《暂行办法》中另有规定。 同时,购买商品房或公建时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规定数额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购买商品房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后,其所购买的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经批准迁入的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据了解,从1999年至2002年底,外省、市人员在大连买商品房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有9000多户,按每户3人的保守估计,符合条件而还没有落户的购房者有27000多人。公安机关为了保证能尽快做好落户工作,已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届时将以一站式服务的形式,落实市政府的相关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