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师傅牌子开店 徒弟被推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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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8:57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杜宇轩 通讯员 邬耀广)徒弟打着师傅的牌子开美容院,将其作为后者美容院的分支机构。师傅将徒弟告上了法庭,称其侵犯了名称权。而两级法院均判决徒弟不侵权。 徒弟打师傅牌子开店 师傅方某某是原告,她是本市芳村区某路段1号铺和11号铺的承租人,在该址开办了一个美容院,并领有名称为“成功美容机构”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徒弟王某某曾经向方某某学过美容,后来自己也从事了美容生意。 2003年3月1日,两人签订了《财产转让协议》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了方某某把1号铺的全部财产及美容设备转让给王某某等内容。同时,王某某向工商部门申请在1号铺开办“阳光美容院”,4月12日领取了营业执照。王某某已经开始经营,并发放名称为“成功美容机构—阳光连锁店”的包月卡,向方某某交纳有关费用,如承包费、税金、工商管理费等。 由于11号铺是个临街的店铺,而1号铺则位于11号铺的后面,故王某某经营期间,其美容咨询及开单等业务主要在11号铺的前台进行。同时,方某某也在使用11号铺的前台位置发展业务、招生和办公。 6月,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方某某以王某某未经其同意而以成功美容机构名义经营,侵犯其名称权为由向芳村区法院提起诉讼。 实为内部承包不侵权 芳村区法院一审认为,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第10条“乙方接受甲方行政上的管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员工档案及复印件、纳入甲方统一管理”及第11条“乙方应该自觉树立甲方的企业形象、维护甲方企业声誉及利益”所约定的内容分析,双方关系虽名为租赁,但实际上却类似于内部承包关系。方某某向王某某摊收税金及工商管理费,就是其同意王某某使用其工商牌照的最好事实证明。况且方某某与王某某近在咫尺,却在两个多月内一直未对王某某使用其店名的行为提出异议,显然方某某是认可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因此判决驳回方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方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