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必须招投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9:33 解放日报 | |
的若干意见》,作为规范和解决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操作问题的过渡性政府文件。日前,记者就市民关注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市房地资源局马云安副局长。 据介绍,新《条例》的一大突破是,首度将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条例招投标列入强制执行范围,此次过渡性文件再次阐述了这点。《若干意见》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相分离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 对于市民关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若干意见》规定,新建非住宅物业出售时应设立维修资金,具体标准和设立方式由物业出售人和物业买受人参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名义存入专户银行,设立专门账户,按幢立账、按户计算。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维修资金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给业主大会。 另外,物业管理人员也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注册年检制度的实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提供了保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