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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惊闻员工“不准笑”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9:5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作者:朱忠保

  我只听说过“笑比哭好”,还没听说过笑也要挨罚的。可是,据《京华时报》9月14日报道,宋女士在北京一家大型超市的招商部做导购,几天前当班时,因听到部门助理在谈笑,一时忍不住笑了几声,没想到竟然引来处罚:被要求在电梯口面壁罚持续笑十分钟,并警告她差一分钟罚十分钟,笑声中断罚200元。宋女士称,由于当时怕被扣押金,所以只好认
罚。事后,宋女士找店里评理,要讨个说法,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有关人员的道歉。

  在我看来,一个人如果连笑的自由都被剥夺了,那还有什么快乐可言?说严重点儿,还有什么人格与尊严?那位助理自己在发笑,却不准导购员笑一笑,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

  通常说来,除非在一些特殊的场合,笑应该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一个人感到高兴和快乐,开心地笑是他最起码的自由。谁都知道,笑可以使人心情愉快,使人身体健康,可以使工作更加顺利,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而且真诚的笑容还是一些服务性行业理应具备的职业技能。

  据介绍,这家超市平时规定,导购在工作时是不准笑的,如果笑了,就会受到口头批评,或者是经济处罚。这样的规定实在有点莫名其妙,这似乎与现在人们提倡的文明、友善、真诚的服务并不一致。试想,如果导购在与顾客交谈时,板着面孔,顾客会是什么感觉?顾客对这样的超市会有好感吗?想来,只有在愉快、和谐的气氛中,顾客才可能产生购买意向,生意才能做成。不准导购员笑,岂不是成心不想做生意了?

  当然,很有可能“不准笑”的禁令是出于那位助理一时心情不好,或是感到自己的尊严受到某种挑战。但如果一个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因此而随意处罚员工,事情就更可怕了。说不定哪一天,又会出现什么“不准大声呼吸”、“不准直视领导”之类的禁令,也未可知。

  企业经营当然需要一定的规章制度,但是规章制度应该合情合理合法,并且有助于员工做好工作。如果强人所难,或者侵犯人格尊严,那就不是一件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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