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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协会“绕道”进中国 何时可以享受国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0:47 新华网

  “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国际特许经营企业协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这个有着长长前缀的“怪名字”,代表的是公司还是协会?

  “怪名字”的背后,是“洋协会”“绕道”进入中国的尴尬事实。近些年来,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快速增长,在国内成立外资企业行业协会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这些“洋协会”与“土协会”相比,代表的是跨国公司在华利益,主要负责人由外国人担任。但“洋协会”在
国内尚无法进行社团登记,于是有的便采取了“绕道”登记的做法,即在企业注册管理宽松的海外某国(地区),先注册成立一家海外公司,再以该公司名义在国内工商部门登记成立驻华代表处。代表处在国内则以协会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有关人士就此指出,我国现行对“洋协会”的登记管理体制,已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进行改革。

  社团登记:洋协会尚属空白地带

  在记者多次提出采访要求和承诺不公开其身份后,约翰(化名)终于接受了采访。作为一名外国人,他是某国“××协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负责人,而名片上印的头衔是“××协会”的负责人。“成立当初,我们是想和国内行业协会一样,到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但事实上我们发现,按现行法规不可能获得批准。”约翰说,“但当时会员企业迫切需要尽快成立协会,我们只得另寻他途。”

  国务院机构三定方案明确指出,民政部“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作为社会团体的一种,包括“洋协会”在内的行业协会进行社团登记,似乎并不成问题。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在涉及社团登记的法规中,涉外社团尤其是包括‘洋协会’在内的涉外行业协会,还是‘空白地带’。”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并不讳言。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适用于中国公民和机构成立的社会团体,不适用于境外人士和机构成立的行业协会,因此,成立“洋协会”自然无法获得民政部门的批准。

  那么,“洋协会”工商登记合法吗?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注册局一位官员强调说,这不是协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是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登记注册。国务院于198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3年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都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必须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按我国相关法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协会”等字眼,但有的国家企业登记注册制度非常宽松,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如果在这些国家登记注册、名称中又带有“协会”字眼的公司,到我国登记注册公司驻华代表处,只要他们情况真实、法律手续完备,工商部门都要进行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打擦边球”谋合法化

  “洋协会”自己对于工商登记的态度耐人寻味。在采访中,约翰一直强调,他们进行了工商登记,是合法组织,受法律保护。同时他也再三表示,如果相关法律修改后“洋协会”可以进行社团登记,他们一定会进行社团登记。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朱卫国副处长分析认为,“洋协会”进行工商登记,是他们寻求“合法性“保护比较方便的途径,进行了工商登记,就获得了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就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可以设立帐户、刻制印章、租用办公场所等等,也就有了开展活动的前提条件。但他指出,“洋协会”这种规避法律的做法,混淆了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的界限,对规范和完善商事登记和民事登记会产生不好的影响,也不利于对涉外民间组织进行管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民间组织立法,尤其是完善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立法来解决。

  而“洋协会”一再表达自己对社团登记的“渴望”,似乎更是出于担心对其打“擦边球”的指责。李勇说,目前想成立“洋协会”的,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耐心等待,这是守法的;二是打“擦边球”,如以外国企业代表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再以协会名义在国内开展活动;三就是黑着来,这一类是违法的。“我们理解外商与境外人士成立行业协会的迫切心情,正在加快推进相关领域的改革。但任何事情都要依法进行,打‘擦边球’是不对的。”

  “洋协会”何时可享国民待遇

  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余晖研究员说,将“板子”一味打在“洋协会”身上,有失公允。“洋协会”进行工商登记,根源在于没有对“洋协会”采取与国内行业协会同等的国民待遇。“洋协会”打“擦边球”,实是现有约束条件下的无奈之举。他认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在于给予“洋协会”国民待遇,在放开、发展的同时进行规范。

  其实,不仅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在国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洋协会”,无法进行社团登记,国外行业协会在华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机构也无法进行社团登记。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就会发现,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国际唱片协会北京代表处等,都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李勇承认,我国对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实际上存在比较严重的“内外分割”。工商部门负责营利性企业的登记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非营利性社团的登记管理,本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部门分工组合。而现实中,之所以包括“洋协会”、国外协会在华代表机构在内的涉外协会,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主要是法律的不完善和滞后。一方面,民政部门应该担负起对涉外社团的管理职责,却苦于没有适用的法律;另一方面,“洋协会”进行工商登记却“有法可依”。

  他认为,社会团体的最重要特征,一是实行会员制,二是非营利性。这是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最大区别。二者在运行规律上有很大区别,对二者的监管也不能互相替代。“内外分割”的管理体制,弊端很多,必须尽快改革。首先,对行业协会“内外分割”的登记管理,不利于对行业协会的有效监管,不利于体现政府权威的统一性,也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安全;其次,已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的法规仍继续生效,影响其严肃性;再次,已有涉外行业协会利用管理上的漏洞,从事与自身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不相符的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

  朱卫国介绍,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对《基金会管理办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进行修订,对涉及民间组织的登记和管理将分别纳入这三个条例之中,为规范“洋协会”等涉外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建章立制,将涉外民间组织的管理纳入业已形成的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框架。这一思路符合国际惯例,也能够使涉外民间组织的管理更加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的规范民间组织的立法出台后,要相应地对以前的一些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要使得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登记严格分开,而国内民间组织和涉外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统一起来。······(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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