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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捞水草时溺水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0:57 每日新报

  张家民王玉茹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玉茹】安徽省来津打工人员仲某某在为雇主捞水草时溺水身亡。仲某某的一家老小将雇主告上了法庭,要求雇主赔偿各项费用6万元。庭审中雇主认为,他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是临时性劳务关系,只同意适当补偿。近日,本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受雇人在劳动期间造成人身伤亡,在无过错
的情况下,雇佣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件

  2002年8月15日,武清区村民孙某某到某劳动力市场雇人为其打捞水草,每天工资30元。安徽省农民仲某某受雇。当天下午16时许,孙某某开车带着仲某某及其他受雇人员到某公路南侧繁荣大沟打捞水草。下车后,仲某某手中拿着绳子下水,向沟对岸游去。当离对岸还有三四米时,仲某某呼喊救命,并沉了下去。孙某某等虽全力打捞营救,但仲某某还是溺水身亡。

  双方意见

  庭审中,本案原告———死者的妻子、两个未成年子女及其年近八旬的老父提出:仲某某在为孙某某打捞水草时,被告孙某某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和保护措施,最终导致仲某某溺水死亡,因此要求孙某某赔偿死亡补偿金5万元,子女抚养费5.8万元,赡养费1万元,丧葬费1千元及差旅费等共计12万元。后原告方主动放弃50%,要求被告赔偿6万元。被告孙某某对“受害人仲某某为其打捞水草时溺水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称自己并无过错。而且,他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是临时性劳务关系,其应按《民法通则》的“受益人适当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原告方面所提要求过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孙某某与受害人仲某某已形成临时雇佣关系。受雇人在劳动期间造成人身伤亡,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雇佣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对索赔数额自愿放弃50%,该数额符合法定的赔偿标准,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扶养费、丧葬费及差旅费等共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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