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法院竟有这样的法官》发表以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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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1:0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2002年12月12日,本版“监督多棱镜”专栏刊发了《漯河市源汇区法院竟有这样的法官》一文,批评源汇区法院法官赵跃进违法乱纪的事实。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涉案法官已受处分 2003年3月24日,中共漯河市委办公室致函本报,称漯河市委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雷建民,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王俊才同志分别就此事作出批示,要求市委政 7月下旬,当事人王艳娟寄给本报一封信。信中说,“《漯河市源汇区法院竟有这样的法官》见报后,确实引起区法院领导的重视,多次叫我去提供证明材料,并签字画押,说会给我一个圆满结果的。等到2003年4月9日,当地某报发表了一篇题为《私自办案 索取千元 区法院提请人大撤销一法官审判员职务》的文章,才知道区法院对此已结案。我即到区法院问情况,被告知结果在报纸上,你自己看吧,1800元你写个条领了,此事也就结束了。我说,我打官司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赵跃进徇私枉法,把1800元诉讼费退给我就算结案,这不公平,我要的是胡某的工程欠款及利息和其他经济损失,这些院里为何只字不提?结果又被告知与院里无关。我说赵跃进是你们法院的法官,他有问题怎能与法院无关?他完全是职务行为所造成的,你们法院应该负这个责任。既然无关,你们为何还给赵跃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我并无过高期望,不希望法院给赵跃进任何处分,只求我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王艳娟最后在信中说,“法官丢失了我的起诉材料,我请求源汇区法院赔偿我工程款本金2万元整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赔偿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5000元整。”记者再赴源汇区采访 7月31日,记者再赴漯河进行采访。 源汇区法院监察室的陈主任称,处理意见早就有了,赵跃进的审判员职务被免了,赵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现在赵跃进已经退休不上班了。问及赔偿王艳娟的经济损失一事,陈主任说赵跃进不属于职务行为,此案未经立案程序立案,双方又是亲戚关系,法院不予赔偿。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应该承担云云。 漯源法(2003)5号文件《关于赵跃进同志违纪情况的查处报告》(2003年1月16日)称,“在新闻媒体报道后,特别是接到省院李院长的批示后,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对该案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责令院纪检组、监察室立即成立调查组,按照院党组确定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调查,从严处理’的指导思想,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经本院查实,1997年底,王艳娟……要求起诉胡德昌欠款纠纷,由赵立案,并交给赵跃进1800元诉讼费。赵跃进收到1800元后并没有在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也没有给王艳娟出具任何收据。而后赵跃进使用法院的开庭传票通知双方到沙北法庭进行了一次开庭,但此案一直没有结果。后来赵跃进将王艳娟提交的相关材料丢失……”期待问题早日解决 十分明了的是,赵跃进当时的职务是审判员,供职处为源汇区法院沙北法庭,当事人“原告”提交的是起诉书,“被告”也进行了答辩,赵跃进又使用了法院的传票,“通知双方到沙北法庭进行了一次开庭”,赵又丢失了王艳娟提供的“相关材料”……如是情况,难道赵跃进还不算“职务行为”? 区法院纪检与监察部门的有关同志也承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是肯定存在的,王艳娟确实几次到法院监察室口头提出过赔偿问题,但查了法院当年的全部材料,法院没有立案,赵跃进是私自立案。 当时,区法院的有关同志恳切表示,应该让已经退休的赵跃进弥补王艳娟的经济损失,他们准备以组织形式,出面将双方叫到一起做做工作,最终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但直到记者发稿,仍未获知问题解决的任何信息。 我们只有期待着问题解决的佳音早日到来。⑩2河南日报2003-09-18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