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保险单不能作为遗产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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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1:0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编辑同志: 我儿子马伟去年驾驶机动三轮车给王某拉货物时发生车祸,与坐在驾驶室内的货主王某一同死亡。马伟生前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召县支公司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保险单载明受益人为我,现在王某的亲属以伤害赔偿起诉我和马伟的爱人乔某,法院判决并执行我在人寿保险 南召县王村 马 明马明同志: 法院这样判决并执行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实;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协议的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问题,198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87)高法民批字第52号作了专门批复,即:“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你作为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获取保险金,对于车祸赔偿,你可用你儿子生前的遗产进行赔偿,对于法院不当的判决和执行裁定,你可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⑩3 张国宇河南日报2003-09-18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