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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店主难赢撤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5:49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几名中学生自带白酒到小饭店聚会,因不听规劝豪饮,结果王某因喝下1公斤白酒致病送医院救治,还贻误了高考,事后小王将店主告上法庭,但法官却对小王的诉讼说了“NO”,这是为什么?

  3月4日,金寨县某中学学生王某等5人自带白酒到叶某开设的小酒店聚会就餐,不一会儿,5人均飘飘欲仙,渐生醉意。店主叶某见状,多次客气地劝说几位学生少喝酒多吃菜,
但王某等人不听。叶某见劝说无效,索性将其带来的白酒藏起来2瓶,但最终被他们强行找出一饮而尽。王某因喝下1公斤白酒,被烧得烂醉如泥,只好送进县医院抢救。院方一边向王某家人发出《病危通知书》,一边指派医护人员将王某紧急送往安医附院救治。经诊断,王某系“急性酒精中毒,尿道粘膜损伤”。王某治愈出院后感到自己很委屈,于日前将店主叶某告上了法庭。

  王某诉称:叶某明知我们系未成年人饮酒,却采取了放任态度,致我饮酒过量,险些丧命,还贻误高考,身心遭受严重摧残,应赔偿部分医疗费用1300元。

  被告叶某辩称:法律并未规定餐馆必须对顾客进行年龄登记,何况是其自带酒水消费。我见他们有些醉意后,多次劝阻无效,将其酒瓶藏起来也不管用,他们执意要喝,我怎奈何?

  所以,本人无过错,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断案:原告王某在被告叶某店里饮酒时虽不满18周岁,但其对过量饮酒会伤人是明知的,并不听劝阻,豪饮大醉受伤,贻误学业,过错在己,责任自付。被告叶某作为经营店主,无义务查明顾客年龄,且见原告等有些醉意时,多次劝阻或阻止;原告王某不省人事后,被告也尽了送医院救治等应尽义务。因此,叶某对王某醉酒受伤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见诉讼无望,王某近日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长弓卢孝余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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