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洗澡遭电击身亡 妻儿获赔5万多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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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03:03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省会市民郭青芝在今年5月2日晚洗澡时,遭遇电击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郭的妻儿向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售和生产电热水器的商家和厂家赔偿各种损失。昨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一消费者洗澡遭电击身亡 1997年,郭青芝在北国商城购买了浙江宁波金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40L“金友”牌电热水器一台,生产厂家免费安装,这台热水器一直正常使用。今年5月2日晚,郭青芝洗澡时发生电击事故,经石家庄市第三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市三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为电击伤猝死。长安公安分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认为:郭青芝死亡与电击有关。5月19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电热水器绝缘性能符合GB4706.1—1998标准的规定。安装使用状况不规范,电源插座和沐浴喷头的固定方向不妥,电源插座未采用防水防溅插座,接地不完善,插座内的火线极和接地极的瞬间短路,可导致热水器外壳带电,进而引发触电事故。 郭青芝的妻儿以电击事故是由商家和生产厂家造成为由,要求两被告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各种损失128430.18元。 销售热水器的商家北国商城认为,热水器无质量问题,也不是北国商城负责安装的,安装和售后服务都应该由生产厂家负责,并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所以商场不承担责任。热水器的生产厂家认为,自己的产品无质量问题,并未提供安装服务,即使安装也不负责安装电路,并且郭家在使用中也有过错,郭的家人主张的部分赔偿,范围及数额违反法律规定,厂家拒绝赔偿原告的请求。 法院判决双方都有过错 法院查明,郭家购买热水器时,说明书注意事项中有两项用电注意事项。去年,生产厂家印制的产品说明书中用电注意事项已增加到7项。郭的家人向法院提交的“金友热水器让利158元”的促销卡上载明了免费上门安装。有结论证明触电事故是安装使用不规范造成的。 法官李柏文认为,产品本身虽然没有质量问题,虽然有不负责安装电路的行业惯例,但厂家的行业惯例不是法律规定,对用户也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生产厂家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尽到足够、明确的有关如何使用和安装的警示义务;原告一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中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家里电路非常的简陋。所以双方都存在过错。合议庭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方的丧葬费、医药费、死亡补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为115260.18元,原告负担57630.9元,被告宁波市金友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57630.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北国商城赔偿诉讼请求;诉讼费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法官提醒安全第一 审判长胡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心情非常沉痛,她表示,事故的发生也带给法院一些思考。这次事故不仅给原告一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痛苦,还给生产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痛定思痛,为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合议庭对原被告双方提出建议,也对所有的高危高险的电器生产厂家和消费者提个醒。作为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但产品质量不应是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部内容,尤其是电器产品,它的使用安全问题和产品质量本身一样重要,是同样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大事。“使用安全的警示义务”,更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延伸。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还要把用户的使用安全放在第一位,依法强化产品使用安全的警示义务,让用户在使用产品的同时,得到完善的安全保障,从而体现企业的高度社会责任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作为用户和消费者,在使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商品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明确自我保护的责任,对所使用的电器产品应该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有隐患要及时发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