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拆迁过程中擅动强制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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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07:38 新华网 | |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动迁是当前群众上访比较多的问题,有些甚至引发了恶性事件。该问题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已多次批示要尽快解决。 因拆迁而导致的纠纷和冲突,甚至各种恶性事件,最近在媒体上屡有报道。引发纠纷和冲突的原因纷繁复杂,如刘志峰指出的盲目扩大城市建设和拆迁规模、有的开发企业随便 拆迁工作是一项公认的复杂和困难的工作。其复杂性在于它直接牵扯政府、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开发企业和拆迁户等各方的切身利益。在这样一个多方利益错综纠葛的关系中,一项开发工程的落实,往往需要复杂艰难的谈判过程。而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拆迁户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直接参与谈判,他们通常只能将维护自身利益的希望,寄托于公正的政府部门和合理、人性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必须在维护公共“大利益”的同时,切实协调、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小利益”。 我国现行宪法和民法中,对公民的包括房屋在内的合法财产权都有明确的认定。在法律面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有大、小之分,但没有高、下之别。为了公共利益而强行侵害个人利益,与法、与理、与我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宗旨,都不相合。因此,除了确实出现个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任何个人或部门,都不能因公共利益之名,强行剥夺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因为不能排除个别极端情况的出现,所以拆迁工作中不能彻底排除强制手段的使用。但强制手段的使用,必须降低到最低限度,少而再少,乃至不再出现。(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