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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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08:53 河北日报 | |
为国企改革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2003年8月12日省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为我省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日前,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玉顺就暂行规定有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首先请谈谈制定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齐守印:我省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经历了由起步到逐步规范的过程。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和1998年省政府制定的《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相继实施以来,对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自1998年以来,仅省产权交易中心就完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1261个,盘活资产总额213亿元。然而,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1998年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省的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产权交易制度已不符合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尚不健全,一些产权交易活动私下进行,交易行为随意性强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难以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影响了国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满足我省当前国企改革的需要,并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促进产权交易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我省有必要及时废止原有的法规、规章,并制定这一暂行规定。制定这一规定的必要性主要有两点:一是为了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十六大提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要求国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并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因此,国务院于2003年5月27日公布施行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我们依据暂行条例制定这个规章,对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企改革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二是为了满足我省国企改革之急需,为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我省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制度,保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这个规定,能够通过健全各项产权交易制度,明确产权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目前,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正式成立,他们将会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记者:暂行规定与我省前一阶段废止的法规和规章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 刘玉顺:我省原来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制定的,其内容已不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的需要。现在的暂行规定以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确定的国有资产分级产权的制度为主线,初步确定了我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主要制度和基本要求。这些制度和要求具体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对我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两级负责制;二是按照国有资产分级产权的原则,实行产权交易的审批制度并简化了有关审批程序;三是为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成本,参照外省市的做法,将产权交易机构的性质界定为事业法人;四是针对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规定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五是规定了产权成交确认制度;六是在产权交易的方式、交易价格的确定,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债务处理、产权交易的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记者: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全部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吗? 刘玉顺:不是。暂行规定将适用范围界定为,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按此规定,国务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不适用这个暂行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按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是应当参照执行。此外,考虑到证券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等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已经作出专门规定,所以在第二条中规定,法律、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暂行规定对产权交易机构的性质是如何确定的? 齐守印:目前,我省乃至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还不尽完善,市场化程度尚有待提高,而且省和各设区的市已经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都是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目前还不能完全按市场化的模式进行运作。另外,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当前外省市包括经济较为发达的上海和深圳在内,也都是如此。所以,我们参照外省市的做法,将产权交易机构的性质确定为事业法人。并明确规定,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同时还规定,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业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样规定,有利于降低国企改革的成本,保障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工作顺利进行。 记者:为什么要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必须进场交易? 刘玉顺:近几年,产权交易活动不够规范,场外交易、暗箱操作的现象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违法违纪问题,从而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增加产权交易的透明度,便于监督管理,堵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漏洞,暂行规定特别强调,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其产权出让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齐守印:对交易方式,从公开、透明的角度考虑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但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因受资金、交易条件等限制,这两种交易方式还不能被广泛采用,当前绝大多数的产权交易还是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所以,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产权交易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同时,考虑到企业未经授权不能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因而无权自行确定产权的交易方式。因此在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产权交易方式由产权交易机构和出让方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产权受让的申请情况具体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