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一墙之隔不能就近入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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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09:31 南方都市报 | |
法院判决一墙之隔不能就近入学 小学生状告教育局案被驳回,黄埔区法院一审认定教育局未剥夺原告受教育权利 新闻追踪 本报讯(记者张雨 陈实)昨天上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一墙之隔不能就近入学”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埔区某小区乙烯大院16名小学毕业生的诉讼请求。据该法院称,这是全国首例小学生状告教育局涉及“就近入学”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缘起:一墙之隔无法入学 要求:撤销教育局有关复函 诉讼缘自黄埔区教育局两个复函。何某等16名小学生今年就要入读初中,自今年3月起,他们的父母便多次打电话到教育局,要求安排他们就近入读广州市第86中学初中部。之后,家长们又多次派代表到区信访办和教育局上访。6月5日和6月6日,教育局分别致函广州石化总厂教培中心和区信访办,答复称广州市第86中学招生容量不足,无法接受跨地段生,该批学生应在石化中学就读。 家长从受函部门了解复函意见后, 16名小学生把区教育局(被告)、广州市第86中学(第三人)诉至法院,认为区教育局的复函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及省市有关中小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要求撤销两个复函,维护其以“地段内学生”身份就读第三人学校的权利。 争议一:被告答复是否可诉 判决:是可诉行政行为 被告黄埔区教育局答辩称其答复并未向原告发出,原告并非行政相对人,被告的两个答复意见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两个答复意见,虽然没有发给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但都是直接由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访而引起的,是针对原告入学问题,经由受函单位给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答复,原告是被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两份答复意见实际导致了第三人拒绝原告入校读书的要求,是一种行政决定行为,应认为是可诉行政行为。 争议二:受教育权是否受损 判决:教育局未剥夺原告权利 被告还辩称,被告对全区小学升初中的招生安排并未对原告受教育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根据被告制定的《2003年黄埔区中学招生工作意见》,原告应该入读石化中学。被告并无剥夺原告的受教育权。 法院审理查明,16名小学生所住小区是泰景花园的组成部分,其户籍均在内。今年5月,广州市86中将初中部分流到泰景中学,定名为“广州市第86中学初中部”。而区教育局划定的该初中部的对口地段小学不包括石化小学。 法院认为,被告结合其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在初中招生中采用“免试就近、对口入学”的办法,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无不当。被告依据该招生办法,已经为原告安排了就读学校,并未剥夺原告入学受教育的权利。原告要求撤销答复意见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昨天上午,16名原告中只有两人签收了判决书,并当庭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