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简化民事案件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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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09:34 齐鲁晚报 | |
本报综合新华社9月18日消息 公民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致约定选择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经济、方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这样做的直接效果,是使诉讼时限从过去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71%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将不再像过去那样每个案件都发传票。原告起诉后,法院可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但简便传唤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作为原告撤诉和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的根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这样一是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诉状又确有困难的,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等以口头表述的方式起诉。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捺印。 另外法院在开庭审理下列6类民事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