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起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办医保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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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09:36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全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医保了。到年底,所有设区市都要出台相关参保办法并组织实施。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门下发了《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该文件自9月5日起实施。 按规定,在《意见》下达之前,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并缴纳(含中断缴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次月 适用范围:《意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和已与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和自谋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就业部门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原则上要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对其中缴费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参保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并按缴费水平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派遣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保。 缴费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其中低收入(具体标准由当地确定)的人员,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核定。 缴费办法: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直接在统筹辖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医疗保险费通过委托商业银行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方式扣缴,也可采取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多种灵活保障模式: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当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可以选择大病统筹的办法,按当地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由个人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实行大病统筹办法的人员不建个人账户,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实行统账结合和大病统筹管理办法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当地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以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连续参保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按规定缴纳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中断缴费超过当地规定的期限重新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参加统账结合管理的补缴保费后,次月起恢复个人账户的使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重新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 另外,退休人员退休前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是否应缴至10年,由当地政府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研究制定。 (本报记者 王萍/实习生/巫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