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约定选择简易诉讼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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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09:44 黑龙江日报 | |
当事人可约定选择简易诉讼程序 自12月1日起,公民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致约定选择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经济、方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这样做的直接效果,是使诉讼时限从过去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可以大大加快当事人实现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快诉讼财产的流转速度。黄松有介绍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这对于诸如因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急切需要抢救治疗费用的当事人来说,显得过于漫长。如果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简易程序,就可以在3个月内解决纠纷。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黄松有强调。司法解释对选择简易程序的条件、范围等规定了3条必要的限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防止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如果未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写诉状确有困难可口头起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诉状又确有困难的,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等以口头表述的方式起诉。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及边远山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有的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起诉状,有的孤寡老人以及肢体残疾人受自身条件限制,也不能书写诉状,他们一般也没有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或代理诉讼。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口头诉讼是必要的,是符合我国经济与文化发展实际情况的,也是关注弱势群体权益的必然要求。 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捺印。开庭不发传票可捎口信传唤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将不再像过去那样每个案件都发传票。原告起诉后,法院可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简便传唤由于未采取传票方式,所以如果没有被传唤人的承认或相关证明,不能让当事人承担传票方式传唤的法律后果。 为了统一和规范简便传唤的后果,司法解释对简便传唤的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作为原告撤诉和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的根据。一次开庭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司法解释这一规定的积极意义:首先,“一次开庭”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出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后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活动,如果以一次开庭为原则,可以使当事人提高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主动性,同时也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庭审质量。其次,“当庭宣判”将对法官自身的素质和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增加法庭审理的透明度。(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