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约定选择简易诉讼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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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09:59 南方都市报 | |
当事人可约定选择简易诉讼程序 诉讼时限从6个月缩短为3个月,程序选择要自愿 自12月1日起,公民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致约定选择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经济、方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这样做的直接效果,是使诉讼时限从过去的 黄松有表示,如果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简易程序,就可以在3个月内解决纠纷。“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黄松有强调。司法解释对选择简易程序的条件、范围等规定了3条必要的限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防止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如果未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