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开庭当庭宣判 高法称防“人情”等不当干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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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10:0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9月1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8日出台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和不宜当庭宣判的外,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为什么要确立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快捷就成为衡量民事简易程序内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这对于减轻当事人讼 该负责人强调,以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为原则,丝毫不能以牺牲公正换取效率。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单纯以当庭宣判率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唯一标准,而是应当以案件裁判的质量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该司法解释共34条,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人民日报 记者石国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