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审结一起投毒杀人抗诉案 被告被无罪释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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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10:20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9月19日电(任硌聂敏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投毒杀人抗诉案,因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法院裁定同意公诉机关撤回抗诉,被告人唐代光被无罪释放。 1998年6月20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农民唐先尧、唐胜利晚饭后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食用“毒鼠强”中毒死亡。公安机关侦破该案后认为系与死者一家素有纠纷的唐代光故意投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代光的11次供述时翻时供,而且仅有的3次有罪供述又前后矛盾,庭审时则完全翻供。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鼠药来源和去向也不清楚,公安机关第一次在被告人指认的抛药瓶的地点所提取的一个药瓶中未检验出“毒鼠强”,3个月后补查时提取的药瓶中虽检验出了“毒鼠强”,但因现场有数百个同类的空药瓶,无法确认该带毒药瓶即是唐代光所丢弃的。因此一审认定唐代光投毒致二人死亡的事实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不能形成锁链,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和办“铁案”的标准,仅凭现有证据认定系唐代光投毒杀人是不慎重的。省高院遂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南充中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南充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代光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唐代光无罪。后南充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唐代光投毒杀人有内在的原因、动机和目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原判认定唐代光无罪显属错判,应依法予以纠正”为由提出抗诉,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抗诉案过程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省高院遂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唐代光无罪释放。(完)(来源:新华网) | |